This writer recently encountered a case: a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pany A”) with a large amount of registered capital, felling such large, registered capital was unnecessary, reduced it. In the process of reduction, the capital reduction information was only announced in local newspaper but not notified to every single creditor. One shareholder of Company A is a limited partnership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nership B”).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资本市场中产业链并购以及跨界并购已然成为上市公司实现产业整合、市场扩张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拟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角度出发,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成功的事项予以探讨。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其中资产交易的方式,除了购买、出售资产外,还包括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等。上市公司通常对购买、出售资产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较为熟悉,在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行为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问题,因市场案例相对较少,故较为陌生。笔者理解其核心还是在于是否实质构成购买、出售资产的判断。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而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最关注的即是如何有效地实现债权退出,不同类型的债权人、不同的债权情况所涉的债权人诉求均可能存在差异,提供多样化的债权退出路径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困境企业债务重组成功。根据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多种卓有成效的债权退出路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参与留债重组、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等。
一、直接参与留债重组
对于债务人陷入流动性危机,但本身资质良好,给予一定的时间可度过困境恢复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往往愿意与债务人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债权债务问题达成新的协议,通过优化该类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企业不良资产,帮助企业渡过财务危机,最终实现债权受偿。
在留债重组的方式下,债权人亦可以有多种具体的债权退出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及资产盘活偿债、以资产或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抵债、以企业经营收益现金受偿、企业恢复良性负债率后融资还债等等。特殊情况下,如相关债权涉及企业继续经营所必需,还可以采取“类共益债”的形式,由全体债权人表决引入投资人协助原债权人退出。
(一)以部分资产出售偿债退出
中国船舶修造业在全球范围内具备足够的竞争力和优势,特别是江苏省作为我国的船舶修造重要区域,江苏地区的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已是江苏的一张名片。来自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船舶海工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440亿元、占全国比重超三分之一;造船三大指标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2023年前10月,江苏省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分别达1627.1万、2807.6万、6110.7万载重吨,占世界市场份额四分之一。江苏已形成南通海工装备和豪华邮轮、泰州大型油船和集装箱船、扬州大型散货船和滚装船等特色基地,船舶海工产业规模总量全国领先、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①]江苏省国防科工办已发布《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全力打造打造地标性世界级船舶海工先进制造业集群。
前言
2024年4月8日,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813.HK,“世茂集团”)在港交所披露,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对世茂集团的清盘呈请,涉及金额15.795亿港元。世茂集团极力反对该呈请,提出将继续推进境外债务重组,并于4月10日发布有关清盘呈请的进一步公告称,高等法院已将该呈请的首次聆讯日定为2024年6月26日,呈请人提交清盘呈请并不代表能成功进行清盘。
而在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对中国恒大集团(股份代号03333.HK,“中国恒大”)正式作出公司清盘令并委任共同及各别清盘人。2024年3月22日,中国恒大发布自愿性公告,称其已撤回向美国法院提出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申请。
继中国恒大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并被香港高等法院颁布清盘令后,世茂集团近期被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的事件再度引发内地债权人关注。对于内地债权人而言,香港清盘程序究竟会对其产生何种影响?
关于香港清盘程序以及清盘令的内容,以及香港清盘程序与内地破产程序的对比,详见我们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对内地债权人的影响(一)一文中的分析。
债务重组作为困境企业的有效救济路径,本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制定债务重组方案的方式,就债权债务重新做出安排。而在实践中,债务重组方案的执行情况往往是由方案本身的可行性、方案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与实时协调、方案实施的弹性空间等多个方面决定的。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作简要分析,提出一定思考与借鉴。
一、关于债务重组
现阶段,国内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调整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于“债务重组”的释义,主要出现在会计及税务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通过重组以优化企业资产质量,从而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并获得收益的行为。
第1 はじめに
本シリーズの最後となる今回は、撤退の場合における 解散・清算・破産について説明したい。前回記載した通 り、買主が見つかれば、持分譲渡手続が最も迅速かつ簡 便であるが、買主が見つからない場合には、解散・清算 か破産を選択することになる。
中国法人の資産が負債よりも多く、すべての債務を支 払う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は解散・清算手続が可能であ る。他方で債務超過になっている場合には、破産手続に よることになる。バランスシート上の資産が負債より多 い場合であっても、実際には資産価値が毀損している場 合があるため、解散・清算が可能かどうか予めシミュレ ーションしておく必要がある。
第2 解散・清算について
1 解散・清算の概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四十余年的高速增长,目前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高速增长阶段积累的债务风险近年来不断显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不断增加。现阶段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债务风险的重点领域实施系统性、高质量的债务重组是重要的着力点之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杜开始参与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重组工作;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金杜更是一直活跃在债务重组市场的一线,既承办和参与了包括海航集团、紫光集团、渤海钢铁、永泰能源、盐湖股份、雨润集团、包商银行、新华信托等在内的一大批大型企业债务重组案件,也承办了大量的“三无”、中小型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金杜债务重组部三十多年来一直专注债务重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债务重组实践经验。为对我国的债务重组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为金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债务重组市场,结合过往承办的债务重组具体案例,我们对债务重组市场进行2023年度回顾和观察分析,以期对相关法治建设、营商环境改善以及提高债务重组质量建言献策。
目录
一、2023年我国宏观债务形势整体观察
(一)2023年度宏观经济形势
(二)我国目前存在债务问题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我国公开市场债券违约处置体制不断健全,违约处置方式不断丰富,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债务重组作为一种公开市场债务处理的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此同时,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截至2023年一季度,公开市场多笔债券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回售款或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了寻求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健全公开市场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索最优方式化解债券违约的路径,针对公开市场债券的特点,对处理手段及相应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公开市场违约债券的处置现状和应对方式,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差异性出发,论述庭外债务重组作为处置手段的特殊性及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等,明确以庭外债务重组手段处置公开市场债务将会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一、我国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现状
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23家违约发行人,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87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1015.76亿元;17家发行人首次发生展期,涉及展期债券33期,展期规模157.31亿元,较上年增多。[1]
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程序中票据债权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现行破产法和票据法并未对票据债权给出明确定义,破产法对出票人破产情形下承担继续付款/承兑责任的付款人享有债权申报权的规定与典型的票据债权有所区别,且无法覆盖票据债权的全貌,无法解决实务中层出不穷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在无法准确界定票据债权及其表现形式、解决票据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理论问题的情况下,管理人在票据债权的确认、登记、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和执行分配各环节都将遭遇实务困境,并可能引发管理人履职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基于在某大型民营集团及其下属财务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经验,尝试对票据债权的法律界定、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形式、典型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实务解决方案。
二、票据债权的法律界定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