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简称“金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融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在我国经济处于下行期的大环境之下,各地大型民营企业频繁陷入债务危机,越来越多困境企业在庭外债务重组中使用金融债委会机制作为企业和债权人之间沟通的“黏合剂”、债务危机化解的“催化剂”以及与庭内司法重整或和解程序衔接的“融合剂”,由金融债委会主导庭外债务重组程序有效推进,如东旭集团等。本文意在对当前金融债委会机制的制度背景、发展现状、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金融债委会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制度优势
(一)国内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
1、国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一般清偿顺位进行分配外,对于现行特别部门法对应的特殊行业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特殊债权类型,有例外的债权清偿顺位适用空间。涉船企业破产即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企业破产,本文所称的涉船企业破产为广义概念,包括不限于传统航运公司、单船公司、船舶海工企业、船舶建造与维保企业等等,对应的多是涉及船舶相关的争议解决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类型的适格主体,以上企业在本文统称为涉船企业。之所以涉船企业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特殊类型之一,盖其原因是由于涉船企业在实体上还受制于《海商法》等的约束、在程序上还受制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约束。
涉船企业破产在债权类型和债权清偿顺位上,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最大不同在于,除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常见债权类型和顺位清偿外,《海商法》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这一特殊权利类型在涉船企业破产中如何定性、如何定位、如何实现、如何规制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争议不绝的问题,尚待明确、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一、“集中管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集中管辖”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被称为“集中管辖”的做法。实务中,“集中管辖”泛指将某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司法解释或者通知的形式,集中由某类法院或某个法院管辖的情形。
概括来说,“集中管辖”共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某类法院集中管辖某类案件,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案件中涉债务人的诉讼案件集中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依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第十条的规定,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某个法院集中管辖某一类型化案件,如各地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当地金融案件、各地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当地知识产权案件;
随着国际形势与经济环境日益复杂严峻,中资美元债市场动荡加剧,频频爆雷,违约数量和金额不断创历史新高。本系列文章第二部分系从英国法和中国内地法探讨中资美元债所涉增信措施——维好协议。对此,笔者已在第二部分上篇中与各位读者分享了英国法下维好协议的效力判定等问题,下篇则将视角回归中国内地法,探寻以下问题:维好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构成保证担保?涉及维好协议的域外裁判能否获得中国内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以期为妥善处理和解决适用中国内地法的相关争议探寻参考路径。
第二部分 发债增信担保措施之——维好协议(下)
3. 维好协议在中国内地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归类与定性
3.1. 维好协议的产生背景及最新监管政策
The pilot measur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etween the courts of three pilot areas i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was agreed in mid-2021, which is known as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Since then, liquidators in Hong Kong have had a more certain and structured route to seek, through Hong Kong Court,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from the designated Mainland courts in the three pilot areas including Shanghai, Shenzhen and Xiamen.
Key Takeaways
Businesses worldwide are feeling the pressure of historic inflation and rising interest rates. UK insolvencies have reached their highest level since 2009, while numbers are also increasing in Australia, Canada and China.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atest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trends – including zombie companies, landmark court decisions, and new legislation in Canada and the EU.
‘Zombie companies’ could lead to a wave of insolvencies
庭外债务重组,是指对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在避免完全的司法干预情形下,依靠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谈判,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改变其资产和债务构成或结构的一种债权债务整体调整活动,这种调整活动着眼于企业整体性系统调整,包括对债务人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管理重组、债务重组等。其中,业务重组主要围绕主业经营,不断提升巩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挖掘主业业务资产价值;资产重组主要聚焦企业主营业务,对非主业资产实施瘦身,最大限度实现企业资产重组价值的释放;管理重组主要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决策和监督职权范围,实现各方对资产处置和经营发展的共同管控,缓释信任风险;债务重组主要在管理重组、资产重组、业务重组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运用延期、降息、以物抵债、以股抵债等债务重组工具,实现企业整体债务风险化解。
上市公司具有突出的“公众属性”,在收购、重组等交易中具有流程可控、程序规范、确定性高及支付工具丰富等特点。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9月15日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4日正式颁布施行。结合该立法动向,本文拟简要分析上市公司支付现金、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等支付工具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1中的不同作用和影响。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流程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市场案例,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流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在香港方面,《新安排》需透过本地法律实施,根据香港政府2023年11月10日的宪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在内地方面,我们预期最高人民法院亦将近期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依照双方共识,《新安排》会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步实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旧安排》”)将在《新安排》生效之日废止(第30条第1款)。但《新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旧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旧安排》(第30条第2款)。
《新安排》的生效落地,将大大提高两地法院判决被互相认可和执行的便利性。据最高人民法院估计,新安排实施后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有鉴于此,我们希望分享《新安排》生效后的一些实务要点和操作流程概览,期待与业界交流探讨。
1. 本決定の概要
本件は、当事務所が代理し、民事再生法に基づく再生手続が東京地方裁判所に係属している再生債務者が中国の上海市に相応の資産を有していたことから、同資産の保全を図るべく、中国の裁判所(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に対して、東京地方裁判所による再生手続開始決定及び監督命令を承認するよう申し立てた事案です。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は、弁論期日を開催して関連当事者の意見を聴取し、中国国内の知れたる債権者に対して異議申立機会を提供し、かつ、中国国内で公告を行った上で、2023年9月26日に、再生手続開始決定及び監督命令を承認する旨、ただし、債権者の利益に重大な影響を及ぼす再生債務者の中国国内における財産処分行為については別途人民法院による許可を要する旨の決定(以下「本決定」といいます。)を下しまし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