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 China’s policy of opening up continues to advance into a new stage, an increasingly open, inclusive, and evolving investment environment has attracted a growing number of foreign enterprises to invest in the Chinese market. Many of these enterprises have formed strategic partnership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pursuing joint development and global expansion. Among the various entry mechanisms for foreign investors, the Joint Venture model remains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forms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概要
在离婚纠纷中,掌握公司经营主导权的一方,常以“股东会决议注销+简易清算”的方式处置婚内设立的公司,通过隐匿清算资产、虚构“无剩余财产”、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等手段,规避与另一方分割公司资产。而实践中,部分法院因对“公司清算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认定模糊,或以“公司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非股东一方的调查申请,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从公司清算中获得的剩余财产,本质是股权权益的转化形式,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公司已注销,另一方仍可通过法定程序查询资产去向、主张分割权益。本文结合5起各地法院生效典型案例,从资产查询实操方法、诉讼主张路径、法院裁判规则、实操维权要点等方面,为夫妻中非股东一方提供一套可直接落地的维权方案,同时明确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现存问题与解决思路,兼具合法性、实操性与参考性。
考虑到目前国内实践中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权的股东一方往往为男性,且本文选取的5起案例中除案例3外均为妻子维权,为增进行文的流畅和可读性,本文在说理部分将以丈夫注销清算公司资产,妻子维权的视角展开。本篇主要介绍清算资产查询全流程和离婚诉讼中分割清算资产的主张路径。
In cross-border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parties often struggle to obtain evidence located in Mainland China.
近年来,预重整已成为上市公司进入司法重整前几乎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其源于本土需求、服务于纾困实践的兴起路径,彰显了市场对高效挽救机制的迫切期待。然而,在立法规则尚属空白、实践探索快速扩张的背景下,该制度正面临深刻的异化趋势:预重整作为解决重整效率瓶颈与确定性风险而诞生的“辅助工具”,当其价值被证明有效后,迅速从“可选项”变成“默认项”,几乎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必经之路,其功能从“预先协商桥梁”偏移为“实质工作前置”,进而引致临时管理人角色模糊、权责失衡、企业拯救成本攀升等一系列结构性困境。基于对这一市场趋势的密切关注与忧思,本文聚焦于制度逻辑的完整性、各方权责利的平衡性以及程序正义的可实现性,将依次追溯制度的生成逻辑,呈现规则图谱的留白现状,解剖功能偏移衍生的核心痛点,并最终尝试提出使预重整回归其商业谈判本质、约束于重整前协商程序的路径展望。笔者深信,唯有正视当前实践中的张力与悖论,方能推动这一重要企业风险纾困工具的行稳致远,真正实现其提升困境企业重生效率与公平的初心。
一、制度起源:中国本土语境下的生成逻辑与“生存突围”
1. はじめに-中国での再編・リストラと不正調査案件の増加
筆者は上海市に駐在して日中間の様々な案件に日々対応しており、関与案件の分野は多岐にわたるが、その中で近年増加しているのが「現地法人の再編・撤退及びそれに伴うリストラ案件」と、「現地法人における社内不正調査案件」である。こう述べると、「中国の日系企業は続々撤退しているのですね」とか「中国は不正が多くて事業が難しいですね」と感じられるかもしれない。
このような「後ろ向き」の案件が増加しているのは、日系企業を取り巻く事業環境の厳しさを示すものと見られかねないだろうが、実際に企業の方々と協働して現場の対応に取り組む身としては、やや異なった見方をしている。撤退・リストラ案件や不正調査案件の増加には複合的な背景があり、日系企業が中国事業を長期的に持続・発展させるための過渡的で必要なステップとして、より前向きに捉えてよいと感じる。中国事業で問題が生じた場合に、いわゆるチャイナリスクで一括りにするのではなく、より分析的に問題を把握することで解決の方向性が見えてくることは多い。本稿では、撤退・リストラ案件や不正調査案件の最近のトレンドの背景を整理しつつ私見を述べてみたい。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决定》指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在《决定》的指引下,2025年国内围绕破产制度的立法、司法亮点纷呈,市场主体运用破产制度纾困、退出、权利维护的实践更加深入和丰富,破产重整制度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值此新旧更替之际,本文试图梳理和总结2025年中国公司破产重整实务情况并展望2026年的发展态势,以求教于同仁。
一、概览
清算退出是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投资者本金回收、基金财产安全处置及管理人合规责任闭环。若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仅会触发监管处罚,更可能引发投资者集体仲裁/诉讼,严重损害市场声誉。
此前,本系列指南已覆盖基金募集、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环节的合规要点;本篇作为第四篇,将聚焦清算退出环节的高频违规场景,拆解法律风险、明确监管依据、提供可落地的自查与整改方案,为管理人合规开展清算工作提供指引。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典型案例简介
北京中扶私募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称“中扶公司”)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2018年5月,中扶公司备案“中扶3号基金”(以下称“涉案基金”),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基金存续期为5年,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最后1年为退出期。涉案基金备案完成后完成对2家标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并约定如被投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或并购,被投企业实控人需按“本金+年化8%收益”的价格回购涉案基金持有的股权。
The Supreme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 has clarified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liquidator may recover deposit funds paid to a third party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a counterparty may rely on the good-faith defence under section 588FG of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重整投资作为困境企业涅槃的黄金通道,既承载着产业资本的战略野心,也考验着投资人的专业智慧。当前,市场面临着诸多变革:新“国九条”重塑资本市场生态,最高院与证监会联合发文重构上市公司重整规则,房企纾困与保交楼政策密集落地。监管趋严与市场出清双重压力下,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汉坤破产与重组业务团队深耕重整投资领域,作为管理人和投资人顾问亲历多起重大重整案件,现以101个真实场景中的典型问题为切口,对法律规则进行穿透式解读,对实务问题提出针对性策略,逐层拆解重整投资的隐秘角落。
敬请关注,共探破局之道,共同把握重整浪潮中的确定性机遇。
今日推出第十三期:《上市公司重整篇(中)》。为您介绍投资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实施主体变更、出资人权益调整、投资条件/承诺等问题。
上市公司重整篇(中)
一、上市公司重整投资实施主体的变更或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