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破产法一直是一个有趣的实践和研究的领域。自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我国宪法,我国就允许私营企业在定期不断重新界定的范围内相对自由地经营,同时约占整个经济一半的国有企业也展现出其雄厚的实力。在这个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社会稳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此企业破产制度必须在资本主义“允许失败的自由”原则和政府对经济的管控之间保持谨慎的平衡。
中国的破产法从业人员一直热切期待新的并且能够对公司何时以及如何进行破产清算与重整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从破产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进行解读。
Bankruptcy law has always been an interesting area to practice and study in China. Having nominally a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s per its Constitution, China allows its private sector to operate relatively freely within regularly re-defined boundaries but has a strong state-owned sector that comprises about half of the entire economy. Adding constant concerns about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country of 1.4 billion people, the rules for companies going into insolvency must be a careful balance between capitalist “freedom to fail” principles and governmental control over the economy.
2018年以来,选择以庭外重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的大型民营企业逐渐变多,同时在实践中,为了固化庭外债务重组协议之效力,越来越多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寻求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相结合的、综合性化解债务危机的路径。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对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衔接及组合运用进行研究便显得十分必要了。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和案例实践,探讨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衔接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两者进行衔接的模式。
一、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现实需求
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均为化解债务风险的路径。庭内重组通过破产法规定及司法权力介入等形式,赋予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多数决”的强制约束力,以及解封解押等的强制执行力。但庭外重组实质是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私下自愿协商,或者在中立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债务调整合意的过程,达成的合意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摘要
市场经济交易中,企业以自有财产对外抵押,提供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上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易引发破产法与担保法交叉问题。破产企业以自有财产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主债权债务发生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抵押权人若在抵押人的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管理人审查认定过程中,易与破产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混淆,单纯的抵押权人可能被认定为“抵押债权人”。本文立足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分性原则,探讨了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仅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认定与行权规则。
关键词
抵押权人 别除权 别除权人 权利行使
一、船舶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基础
随着近年航运业的周期性下行,涉及航运企业的破产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殊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成为日渐重要的问题,船舶留置权便是其中之一。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通过留置船舶担保破产债权是船厂等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遵循留置权规则与破产程序是船舶留置权实现的必须路径。
(一)留置船舶与交付破产财产
不论是特别法下的船舶留置权,还是一般法下的留置权,均以占有留置物为权利成立的前提。然而,《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财产的持有人应将破产财产交付给管理人。如将作为破产财产的留置物交付给管理人,则留置权人不再直接占有留置物,留置权的成立因此收到挑战。
目前庭外债务重组的表决程序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合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单对单”的重组场景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重组条件、签署重组文件,相关重组文件可以发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但在大型企业整体债务重组中,涉及较多的债务重组主体和数量较多的债权人。在各债权人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债权人同意方案、签署重组协议,故如何高效、快速地完成整体重组方案的表决,以及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对投弃权票甚至明确反对的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会关心且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庭外债务重组方案表决的程序探讨
(一)重组方案的表决程序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相关措施的推进,企业破 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上海破产法庭为例,2020 年全年立案受理破产、公司 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 1567 件,同比增长 32.7%;2021 年全年立 案受理同类案件共计 2381 件,同比增长 51.9%;2022 年全年立案受理同类案件 共计 3412 件,同比增长 43.3%。 但是仅就重整程序而言,上海破产法庭 2020 年共计办结重整成功案件 4 件,盘 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14.6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57.5%[1];2021 年共计办 结重整成功案件 13 件,盘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75.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10.4%[2];2022 年盘活企业资产 11.3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4.9%[3]。 可以看出,近年来破产案件受案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但是重整成功的 案件数量增长率相较于整体破产案件的涨幅来讲并没有显著增加,同时盘活资 产总价值也存在波动,而评判一个重整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直观的指标 “普通债权清偿率”呈现出断崖式下降,降幅高达 91.48%。
导语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规划 性、持续地发布有关实施意见。各地政府部门也在此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发 展情况和市场主体经营现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推进对营商 环境的优化和改善。而在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举措中,对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 加强实施自救,引入政府部门扶持和司法机构指导等,无疑是对企业恢复正常 经营强有力的支持措施。 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有些可能会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企业 破产制度和流程在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内非常的专业且独立,破产企业、企业债 权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通常会碰到很多专业法律问 题,需要专业团队的支持和引导。近几年来,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企业 破产可采取的措施,逐渐有法院开始接纳“预重整”制度,并应用在实际的破 产案件中。什么是预重整?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预重整制度存在的价 值如何?预重整制度在目前的应用情况如何?笔者将在本文中就这些疑问整 理、讨论,以飨读者。 一,预重整制度的提出 预重整制度并非一个新话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已经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1 中国を取り巻く環境の変化
一昔前までの中国は、世界の工場として、世界中 の生産性企業がその安価な労働力を求めて進出して いたが、中国の経済成長に伴い労働コストが増加し た結果、中国国内のより安価な地域や東南アジア等 の第三国に生産拠点を移したり、中国国内の事業を 整理・統合したりするなどの動きが出てきている。
近時、中国経済の先行きが不透明であることから、 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を考えている企業も少なか らずある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われる。そこで今回から 複数回に分けて「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と題し て、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にはどのような方法が あるのか、それぞれの方法の手続はどうすればよい のか、またどのような点に気を付ける必要があるの か等についてご紹介することとしたい。
2 選択肢は現状維持か撤退かだけではない
日本本社が中国子会社の業績を判断する場合、中 国子会社の事業全体をひとくくりにして見ることが 多い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われる。すなわち中国子会社 が最終的に赤字であり改善の見込みがなければ撤退、 黒字であるもしくは赤字幅が少なく改善の見込みが あるということであれば現状維持という判断になる 傾向にあると思われる。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简称“金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融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在我国经济处于下行期的大环境之下,各地大型民营企业频繁陷入债务危机,越来越多困境企业在庭外债务重组中使用金融债委会机制作为企业和债权人之间沟通的“黏合剂”、债务危机化解的“催化剂”以及与庭内司法重整或和解程序衔接的“融合剂”,由金融债委会主导庭外债务重组程序有效推进,如东旭集团等。本文意在对当前金融债委会机制的制度背景、发展现状、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金融债委会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制度优势
(一)国内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
1、国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