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 2022 年 12 月,中国最终结束了长达 3 年的新冠疫情遏制措施。作为按名义 GDP 计算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最大经济体,世界一直在屏息期待着中国经济在推动全球经济反弹中做出贡献。
尽管中国在 2023 年第一季度实现了4.5% 的增长,但信号仍然喜忧参半。 《南华早报》2023 年 4 月 30 日报道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下探 49.2,为改革开放后的最低水平。 文章称,国家统计局的一位高级经济师认为,4月份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不足和一季度制造业快速复苏的高基数效应”。 这显示,中国的提振效应需要时间来沉淀。 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和企业集团可能在陷入困境并寻求整顿、重组或清算。 这其中不乏在全球各地都有投资和业务的公司和企业集团。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追究企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企业破产阶段的环境侵权之债的清偿顺序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仅将其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处理,往往导致企业的环境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在此前提下,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务问题已引起司法部门高度重视。2022年1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体现出法院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力度的趋势;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1],将案涉危废物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充分反映出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愈加强化。
破产企业环境债务与职工债务、税务债务一样,均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性质,同时环境债务所承载的环境治理长远性意义尤甚。因此,破产企业环境债务的清偿问题亟待厘清。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务
(一)环境债务的形成
중국 기업파산법> 제5조 제2항은 “외국법원의 파산 판결, 결정이 채무자의 중국 영역 내의 재산과 관련되어 인 민법원에 승인 및 집행할 것을 신청 또는 청구하는 경우, 인민법원은 중국이 체결하였거나 가입한 국제조약, 또 는 호혜의 원칙에 따라 심사를 진행하여, 중국 법률의 기본원칙에 위배되지 아니하며 국가주권, 안전 및 사회공공 이익을 훼손하지 않으며 중국 영역 내의 채권자의 합법적 권익을 침해하지 않는 경우에는 승인 및 집행 결정을 할 수 있다”고 규정하고 있습니다. 근래에 중국법원들이 이 조항에 근거하여 외국법원의 파산 결정을 승인하는 사례 들이 등장하고 있어 그 구체적인 내용을 소개합니다.
1. 싱가폴 사례 - 하문(厦门)해사법원 사건
上市公司重整是重整领域的风向标,由于其衔接了资本市场和破产制度两大重要领域,且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公开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谓是重整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共计103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其中最近四年的重整案例数量占据了总量的半壁江山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亦产生诸多前沿法律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行重整制度和证券监管政策的变革和调整。
一、近年上市公司重整所呈现的特点
1. 顶层政策明确支持。2020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在实务中,近年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的审查政策适度宽松。主要表现在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有条件地允许其在重整程序之中解决,而此前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在进入重整前解决此类问题,致使很多存在违规问题的上市公司对重整脱困之路只能“望洋兴叹”。
作者:詹昊、吴珊珊
(四)债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职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常见的债权种类,其在我国破产制度下获得一定的优先保护,是破产企业、管辖法院、职工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等主体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实践中不乏关于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范围、确认程序、清偿顺序等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效果将影响破产程序能否有效推进,关乎劳动关系妥善处理、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平衡等目的的实现。鉴于此,本文拟在界定职工债权范围的基础上厘清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程序、清偿顺序、职工债权组分组与表决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职工债权范围
(一) 什么是职工债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对职工债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实践中,“职工债权”通常又称为“劳动债权”,是职工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金钱之债,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奖金、报销款、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在未涉及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职工享有的前述债权并无清偿顺序先后之分。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是证监会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相关中介机构均被行政处罚,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对“胜通债”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系北京金融法院“大连机床”判例后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的又一经典判例,一审判决诸多亮点值得点赞:(1)新《证券法》实施后全国法院首例认定债券虚假陈述造成的债券投资损失应为投资差额损失而非债券票面本息;(2)全国法院首例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剔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致债券投资损失;(3)充分考察债券价格、交易量变化,突破性地认定发行人“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4)创新性地认定案涉债券市场并非有效市场,应以破产清偿金额来确定债券基准价。
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志着我国债券虚假陈述损失的司法认定思路已开始理性回归“损害填平”的侵权责任本质。此外,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和基准价方面的认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审理债券虚假陈述专业性问题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相当的前沿性和示范性。
企业对外投资是企业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以现金、发行股份或 者以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 其他实体进行投资,以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对外
在《商法》2022年11月刊首发。
医药BD(business development,商务拓展)项目通常指通过授权许可、投资、并购、合作开发/商业化等方式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商业机会拓展。全球新冠疫情已逾三年,医药行业的市场环境和商业预期亦深受影响,导致医药BD项目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
折射到法律和履约层面,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市场变化等因素也逐渐变成医药企业内部会议或与合作伙伴商讨如何继续开展项目时高频出现的词汇。是继续“厮守”,还是友好“分手”,往往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妥善约定退出机制
协议是项目开展的基础,项目因各种原因难以为继而需要终止时,退出机制的设计就成为关键。通道不清、权责不明的终止或解除条款将导致企业退出困难,且通常伴随着高昂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协议的终止/解除可分为法定终止/解除与意定终止/解除的两种情形。
在中国法下,常见法定终止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情形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在双方意见不一时,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适用。相对而言,意定终止基于双方事前合意,意见较易统一,可预见性更强。居安思危,事前规划退出机制,明确双方对于合作终止情形的预期,也是对项目负责的表现。
中伦观点
引言
在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并不罕见。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分配到财产以及能分配到多少财产往往取决于债权人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措施。由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繁杂,为了更好地阐述法律观点,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件改编的模拟案例对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涉及实务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模拟案例引入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2亿元用于经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名下A和B两处不动产抵押给甲公司,抵押范围包括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种种原因,两处不动产的登记簿登记显示抵押的债权数额分别为1000万元。后因乙公司无法到期偿还借款,甲公司向Y市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回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同时申请查分了乙公司名下C、D和E三处不动产。Y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上述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