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matter of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appointed) (for restructuring purposes only) [2022] HKCFI 1686 (date of judgment: 6 June 2022)
引言
在当今国际国内供应链债务违约增多的背景下,作为供应链体系中重要支付手段的票据违约也不断集中爆发。当票据违约遭遇票据当事人破产,持票人追偿票据债权将更为困难和复杂。本文主要探讨不同破产情形下持票人行权的策略,以及破产重整计划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可能影响,望对供应链行业交易合规和纠纷解决有所启发。
一、承兑人或出票人破产情形下,持票人追偿票据债权的策略选择
以往银行汇票较少出现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情形,多为出票人破产,但近些年如包商银行破产、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破产带来的其集团财务公司破产,使得银行汇票中承兑人破产也成为了现实问题。就商业汇票而言,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可能为同一主体,也可能为不同主体,均有可能陷入破产困境。在不同情形下持票人追偿债权的可能策略,值得探讨。
一、引言
南财集团旗下 21 世纪资管研究院通过 wind 等公开渠道对债券违约情况进 行了统计。2020 年,中资美元债违约金额 104.19 亿美元,涉及违约只数 32 只, 首次违约主体 15 家;2021 年是中资美元债券集中爆发的一年,违约金额合计 274.36 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 163%,折合人民币约 1740 亿元(按照 1 月 20 日汇率 6.34 计算),涉及违约债券 63 只,首次违约主体 14 家。其中,房地产 企业占据了中资美元债违约的绝大部分,2021 年房企违约金额 244.78 亿美元, 占比 90%;涉及违约债券 55 只,占比 87%。
2021 年下半年以来,重庆协信,中国泛海控股,华夏幸福,苏宁电气,蓝 光发展、新力地产、南通三建、阳光城集团、花样年、佳兆业、恒大、当代置业、 启迪科技、阳光 100、新华联、祥生控股、奥园均跨入了海外债务违约的阵营。
预重整制度源于美国企业破产重整实践,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尚未对预重整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在贯彻最高院“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互相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 ”有关精神的实践中,逐渐建立起预重整规则。上海破产法庭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了《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上海规程》”),探索构建预重整机制,全文共计21条,于2022年6月1日起试行。
本文拟以某案例为切入点,揭示及探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因项目合同主体问题而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可能的风险防范措施。
1. 案例情况简述
项目投资人A公司(外国公司)与B政府签订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由A公司设立项目公司C以负责建设、运营某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并在对项目建设时间、技术要求、费用确认机制等关键条件做出约定的同时,明确“详细条款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随后,B政府作为甲方与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B政府承担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义务(最终用户向B政府付费),并且“当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项目公司”。
根据前述协议,A公司设立由其100%控股的项目公司C,由C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运营项目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C公司主要通过向当地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以完成项目建设并将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
世界银行集团(WBG)高级管理层于2021年9月16日决定停止发布《营商环境报告》(DB)报告和数据,并于2022年2月4日公布了宜商环境(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简称BEE)概念的说明,用宜商环境替代原有的营商环境,并将破产纳入BEE一级指标。破产指标下包含破产程序的监管质量、破产程序的相关体制及机制的质量以及破产司法程序的难易程度三个二级指标。
目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有很多企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而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既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有力手段,也是挽救企业、使企业再生的重要安排。
过去数年,打包重组(Repackaging)结构盛行,中资金融机构寻求使用其作为便利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为客户提供创新的融资方案。
中国房地产行业是最广泛使用该结构的行业之一,该行业在2021年高开低走、大起大跌,并于最后一季急挫。市场预期房地产行业在2022年仍将困难重重。
在此背景下,我们察觉到安排人(Arranger)、中国房地产企业及投资者正在寻求对现有的打包重组交易进行结构调整(restructure)的机会(包括提前终止、展期、增加额外增信措施、置换等安排)。此外,我们还观察到,市场对与中国非房地产行业主体(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相关的资产支持交易的兴趣有所增加。
我们将于本文探讨部分有关修订或提前终止打包重组交易的主要问题,并且概述我们在市场中观察到的典型案例和未来趋势。
温故知新:打包重组交易的基本结构
许多较为简单的打包重组交易的结构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在投融资实务中,投资人往往会在对赌协议约定要求原股东按照投资本金加一定投资回报/投资溢价/年化收益(下称“投资收益”)的回购价格(下称“回购价款”)来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并且约定原股东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统称“违约金”)。对此,我们在《对赌协议实务系列——股权回购中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的计算(上)》讨论了回购价款的起算时间与金额计算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将继续讨论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A Hong Kong court has stayed a petition presented on the 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to arbitration, on the basis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found within what 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as quasi-partnership agreements formed in 2007. The court also dismissed claims that the appointed arbitrator lacked the requisite qualifications and experience, and that a stay would lead to further costs and duplication of resources.
Int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