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数年,打包重组(Repackaging)结构盛行,中资金融机构寻求使用其作为便利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为客户提供创新的融资方案。
中国房地产行业是最广泛使用该结构的行业之一,该行业在2021年高开低走、大起大跌,并于最后一季急挫。市场预期房地产行业在2022年仍将困难重重。
在此背景下,我们察觉到安排人(Arranger)、中国房地产企业及投资者正在寻求对现有的打包重组交易进行结构调整(restructure)的机会(包括提前终止、展期、增加额外增信措施、置换等安排)。此外,我们还观察到,市场对与中国非房地产行业主体(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相关的资产支持交易的兴趣有所增加。
我们将于本文探讨部分有关修订或提前终止打包重组交易的主要问题,并且概述我们在市场中观察到的典型案例和未来趋势。
温故知新:打包重组交易的基本结构
许多较为简单的打包重组交易的结构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在投融资实务中,投资人往往会在对赌协议约定要求原股东按照投资本金加一定投资回报/投资溢价/年化收益(下称“投资收益”)的回购价格(下称“回购价款”)来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并且约定原股东逾期支付回购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统称“违约金”)。对此,我们在《对赌协议实务系列——股权回购中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的计算(上)》讨论了回购价款的起算时间与金额计算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将继续讨论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A Hong Kong court has stayed a petition presented on the 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to arbitration, on the basis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found within what 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as quasi-partnership agreements formed in 2007. The court also dismissed claims that the appointed arbitrator lacked the requisite qualifications and experience, and that a stay would lead to further costs and duplication of resources.
Oz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363 (date of decision: 27 January 2022)
Hong Kong Fresh Water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924 (date of decision: 6 April 2022)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一、はじめに
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の長期間にわたる流行や経 済構造の転換・調整の影響を受けて、中国の経済にも停 滞感が見え始め、経済成長のスピードが鈍化しています。 日本企業や日系企業(以下「日系企業等」といいます。) が中国で取引を行う中で、取引相手による支払遅延、不 良債権の増加等の発生リスクに注意すべき局面も出てき ています。
取引相手に一時的な資金繰りの問題が発生しただけで あれば、債権者はまだ債権の回収を期待できます。しか し、もし取引相手の経営状況が引き続き悪化し、破産や 清算のリスクが存在するといった状況に直面した場合、 債権者は、債権をできる限り回収するにはどうすればよ いかを考える必要があり、更には、もし取引相手が破産 手続に入ったときには同手続の中で、自らの利益を最大 限守るための方法を、事前に考え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今月のニュースレターでは、破産・清算のリスクがあ る取引相手を目の前にして、債権者が債権回収の可能性 をどのように高めるかという問題について、企業破産法 の規定にも触れつつ、検討を行います。
二、破産・清算リスクがある債務者による債務弁済行為 が取り消される可能性
根据测算,截止2022年年初,国内烂尾项目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随着2021年大型房地产公司接连“暴雷”,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烂尾或接近烂尾的项目。对于商业逻辑自洽的单体项目破产重组,借助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分兵突围势必成为地方政府主导重整的最优路径。但是鉴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以及烂尾项目续建的特点,大部分重整投资人,尤其是财务投资类型的重整投资人更倾向于采用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项目重整,既能实现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安全。因此,如何在当前法律架构下保障固定收益重整投资人的利益是本文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 重整投资人的收益模式对比
重整投资人参与烂尾项目的收益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固定收益模式、风险收益模式和固定加风险收益模式。不同的收益模式下重整投资人有不同的投资逻辑,也有不同的退出模式。我们从投入、收益、风险以及安全性角度对固定收益模式与风险收益模式进行了比较。
(一)固定收益模式
固定收益模式的特点是重整投资人投入重整资金,约定固定收益率,在最终财产变现所得中优先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项目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债权清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1]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大型或超大型企业集团的资产结构复杂、债务规模巨大、历史遗留问题众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如何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实现资产重组与债务清偿、持续运营与杠杆处置、重整效率与债权人保护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成为破产实务中的难点与痛点。随着2021年B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以下简称“B集团重整案”)和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重整案”)中信托计划的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计划作为新型破产重整模式引起业界关注。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设立信托计划的服务经验,简要介绍破产重整程序中信托计划定位与架构、信托机制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等相关实务难点问题,以供参考。
一. 破产重整程序中信托计划的概念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