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安排,原常见于缓解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少量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部分房地产企业逐渐将其演化作为平衡资金需求的工具,签订大量的“以房抵债”协议,在出现现金流危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无力偿还欠款,也无力建完房屋交付债权人,使得“以房抵债”的实现问题变得愈加尖锐。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以房抵债”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即便表面上均具备相似的特征,由于个案事实细微的差别,或是裁判观点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本文拟就“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进行梳理及探讨。
一、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的厘清
实践中关于“以房抵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定,归纳起来,最为常见的为“以物抵债”类型的安排:通常发生在债务到期后(部分案件中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即以债务人或他人持有的房屋作为抵偿债务的“物”,通过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的形式,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该种抵偿改变了原债权金钱给付的方式,在理论上,可称为“他种给付型以房抵债”。
商事合同中通常会订有合同解除条款,比如满足约定条件或情形下,一方得以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条款。单方解除条款系商事主体在一定情形下为脱离合同而预先设置的退出机制,它保证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避免了各方受到已无价值的合同关系的拖累。近几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商事主体的经营遭遇困难,破产成为企业面临的高概率情形。破产不仅会影响到破产企业本身,亦会影响与破产企业签署商业合同的其他主体,例如,在《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前述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在本文中,我们将提示和阐释该限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会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通常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约定条件下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条款,一般会有类似以下的约定:
“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破产重整、清盘、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的法律程序时,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This article is the China Chapter of Sporting Succession in Football, a publication by Sports and Policy Centre, print copy available at: http://www.sportslawandpolicycentre.com/
A. Applicable Regulation of the Member Association
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原来一些质地不错的企业也会陷入困境。对于困境企业而言,通过破产重整焕发生机,也许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对于投资人而言,未来真正的赚钱机会,也将出现在更多、更复杂的破产重整项目中。今天,我想跟大家谈谈破产重整投资的趋势、挑战与未来。
一、重整投资的趋势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整投资已经展现出的四个变化趋势。
第一个趋势,是从被动投资到主动投资。
什么是被动投资?以往一些破产项目中的重整投资人,往往本身就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他们随着陷入危机的破产企业一起被困在了“水中”,不得不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寻求最后的“上岸”机会,比较典型的就是一些作为困境企业债权人的AMC公司。
什么是主动投资?这几年里,逐渐有一些“岸上的人”也瞄准了重整投资领域。“岸上的人”,是与困境企业没有关系的外部投资人,他们没有受到困境企业的牵连,而是将重整投资视作一个宝贵的商业机会,主动参与其中。这样的“岸上投资人”,既包括产业投资人,也包括财务投资人。
Affected by the continuing COVID-19 epidemic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ucture, the overall slow-down of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has increased the possibility of late payment or bad debts by the business counterparty. Especially, if the business and financial condition of a business counterparty continues to deteriorate to a level close to bankruptcy, it is necessary and critical to consider not only how to collect and protect the creditor's rights as much as possible, but also the best approach to adopt when considering the potential bankruptcy proceedings.
Nuo Ji, Lingqi Wang, Jessica Li and Sylvia Zhang, Fangda Partners
This is an extract from the 2023 edition of GRR's The Asia-Pacific Restructuring Review. The whole publication is available here.
In summary
一、模拟案例
A公司看好B公司的发展前景,意欲与其实际控制人张三签订投资协议,由A公司向B公司增资。同时为确保自己的投资安全,A公司与张三同时约定,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张三须向A公司回购股份。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汇入投资款。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突然变化,B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股权回购条件触发,A公司向张三主张股权回购。此时A公司发现,张三已经与其配偶协议离婚且净身出户,放弃了较大数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此时,A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站在A公司要求债务得到清偿的角度,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如果张三与A公司签订协议时,提供了财产为A公司设立担保,那么A公司可以就张三所提供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有第三人为张三的债务提供保证,那么A公司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A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张三已经与其配偶离婚,A公司也可以追讨张三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A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A公司还有一种选择:撤销张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使得张三财产得到恢复,增强其偿债能力。A公司撤销张三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债权人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在各类跨境投资的项目中,投资人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困境,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并最终演变为债务危机,或者集团的持股结构、治理结构不够透明,各种交叉持股盘根错节。在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可能会帮助公司梳理、调整各种投资主体架构,而企业为了解除投资者顾虑,有时也会主动进行投资主体架构的重组和优化,包括把多余的主体和结构层级精简掉。
在跨境投资的架构中,往往涉及到多层持股架构,开曼公司、BVI公司以及香港公司都是常见的持股主体。如果我们在重组中需要把这些主体精简注销,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复杂不复杂?在本文中,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开曼豁免有限公司的清盘和解散,并且后续文章中陆续与大家分享其他法域主体的清算和注销。
由于涉及股权回购/现金补偿责任与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在对赌协议中表现得比较复杂。本文将在前述两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具体分析违约金条款在对赌协议中的适用情况。
违约金是民商法中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就违约金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相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显然,《民法典》将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定位为,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由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损害赔偿额。换言之,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守约方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更不是让守约方通过约定违约金获利。通过后文的案例,我们将看到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性质定位是如何影响法院判决的。
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通常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融资方违反股权回购/现金补偿义务的违约金,融资方违反其他义务的违约金。
以投资方要求股权回购为例,前者表现为,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且投资方向融资方主张回购时,如果不履行或者逾期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则融资方需要按照应付但未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
引言
在投融资实践中,一方面,部分掌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IP”)的产业投资人、科研院所等出资人(“IP出资人”)在投资时,希望通过IP出资减轻自身的现金出资负担并增强目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共赢。如果出资标的是IP出资人的核心IP,IP出资人往往希望以IP使用权而非IP所有权作为出资,以保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相较于常见的现金出资,目标公司对IP使用权出资的了解更少,也存在些许疑问。
实践中,IP使用权出资是IP出资人和目标公司/创始人经常向我们咨询的“老话题”。IP使用权出资需要考虑诸多问题和潜在风险,我们在此进行简单介绍,希望为IP出资人和目标公司/创始人提供一些指引。
第一部分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