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is not uncommon for contractors, in several industry sectors, to contract with a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whose day-to-day management is effectively controlled by a parent company, and the SPV has with little to no assets beyond cash flow provided by its parent. In this article we look at what a claimant could do outside of the traditional insolvency process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SPV goes into a form of external administration such as administration or liquidation and there are no assets available to the external administrators.
在当前的投融资环境下,国资背景的投资方常常承担着地方政府的返投任务,对被投企业的注册地点存在特定诉求,因此,若被投企业未注册在此类投资方期待的特定地区,则投资方可能会要求被投企业迁址以实现当地的招商引资。市场上已出现部分项目的投资方以此作为投资交割的前提条件。
优质企业无疑都是各地的“心头肉”,能为当地带来税收效益、工作岗位等。因此,企业的迁出之路可能面临迁出地政府“不放手”、迁出和迁入程序衔接不顺畅等一系列疑难问题,可能拉长迁址进度,甚至实质上无法最终完成迁址。
为协助企业顺利实现“迁址”目的,我们在相关交易中对企业迁址的命题进行重新思考和思路转换。事实上,除了直接变更注册地址,企业也可考虑通过股权重组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以满足投资方对于变更融资主体及后续上市主体所在地的需求。但此等“重组式迁址”也并非一路坦途,如有不慎,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和税务的障碍和风险,因此需要提前对这类重组交易进行审慎考量和规划。
一、直接迁址的障碍和难点
Unless you’ve been living under a rock, you’ll know that commodity prices are in the doldrums and that the outlook in the near term is not particularly positive. How should Boards prepare? Combine that with current inflation, interest rate and other cost of living pressures that continue to dominate public discourse and you can understand why many Boards and executives in the resources sector are having some sleepless nights. FY24 is also on track to have more insolvencies than FY23. By December FY24 insolvency activity was up 33.79% on the same time in FY23.
此前我们在《从“License-in”转型“License-out”——你的“自主知识产权”成色几何?》中对企业在开展License-out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实操建议供企业参考。此外,在技术许可交易中,还有一个此前常被中国企业在技术交易中忽略的问题,即技术许可方破产对技术许可的影响。随着中国技术类企业正逐步从技术引进(“License-in”)转向技术输出(“License-out”),中国企业也时常碰到境外被许可方提出的“破产保护”诉求。我们将在本文中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国外常见的应对方案“技术托管”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许可方破产对技术许可合同的影响
金杜合伙人苏萌律师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邀请作为碳交易及金融领域专家,于2024年1月31日和2月1日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专家组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工作组关于自愿碳信用(VCC)法律性质的联席会议[1]。在联席会议上,苏律师就工作报告内容参与讨论并发表观点,并就中国自愿碳市场发展状况对研究报告做出修订和补充。
维好协议还好吗? 前 言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通常由在中国 1 注册成立的 母 公司签 署,为其 境 外 子 公司的融 资 进 行增信(CREDIT ENHANCEMENT)(见图表),最初常见于债券市场,近年 来也经常出现在贷款交易中。 提供维好承诺的母公司承诺维持其境外债务人子公司的财 务健康,以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 维 好协议 通常包含的承诺有:要求 维 好提 供方维持境外 维好协议与保证的主要区别 维好协议和保证有以下的重要分别 : 1. 仅就本文而言,“中国”或“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境内”及“境外”有相应的意思。 债务人的净资产为正值、为其提供偿还债务的流动资金、 以 及保 持其对该等境 外债务人的管控 权和所有权等。其 中一些承诺或受制于取得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将资 金 汇出境 外的前 提 条 件,并且 维 好提 供 方必须尽最 大努 力获 得该 等审 批。除 签 署维 好协议 外,维 好 提 供 方通常 还 会 签 署股 权 购买承 诺(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S),即维好提供方承诺购买其境外债务人 子公司持有的若干股权,以便将资金(即购买对价)汇出境外。
重组上市交易(或称借壳上市)通常指收购方(或称借壳方)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同时或一定期间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外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使得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或收入发生根本变化,实现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转变,实现借壳方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交易形式。上市公司作为交易主体参与此类交易,且该类交易的实施流程及审核流程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差别较大,本篇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专题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拟专题介绍A股重组上市的市场情况、交易架构,并进一步分析此类交易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重组上市市场动态
经统计2011年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成功完成的重组上市项目,各年度项目数量变化趋势、各板块占比及民营企业与国资企业占比情况如下:
导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紧密关联、对股东的法定出资期限利益进行限制与收回的“反向”制度。本次公司法修订中,该制度被深度重塑。
一方面,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分散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文件中,而是首次明确规定于《公司法》中。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本次制度调整是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完成的。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资本制度的系统化改革和完善,在股东出资层面主要包括有限公司收紧为五年内限期认缴制、股份公司重回实缴制、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催缴失权制度、新增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等,其中任何一项制度的改变均与其他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
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系统性调整的背景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关系,帮助读者更好地整体性理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新规。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类情形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特殊公司法制度,[1]具体指在特定情形下,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未完全实缴的股东,丧失原有的出资期限利益,需要提前缴纳出资。
In the recent decision of Re PBS Building (Qld) Pty Ltd [2024] QSC 108, the Supreme Court of Queensland considered for the first time the operation of the State’s new project and retention trust account regime in the context of an insolvency. The decision provides useful guidance to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and subcontractors as to their rights in relation to trust accounts established by an insolvent head contractor.
引言
在新《公司法》实施的第一天,即2024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其审结的首例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加速到期规则的案件。
在该案中,经债权人申请,西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涉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进而,西城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对案涉公司股东张某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判决其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西城法院案例简析[1]
(一)案情概要
李某系案涉公司的前员工。因该公司拖欠工资,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底前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70,000余元。随后,仲裁委据此出具了《调解书》。
因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李某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西城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