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was first published by the Governance Institute of Australia.
作为2016年整个航运界最震憾的事件,世界第七大集装箱航运商韩国韩进海运的破产案件最进又有了新进展。据外媒报道,在经历了近半年的重整努力后,2017年2月17日,韩国首尔中区法院正式裁定韩进海运破产。至此,这起航运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韩进海运大部分的资产已经被拍卖用于偿债。
韩进海运在2016年9月进入重整程序后采取了哪些自救措施?这桩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涉及哪些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下文逐一分析。
特殊的运营模式对航运企业的保护作用
为规避法律风险,现代航运企业多采取单船公司结构,单船公司之间彼此互不隶属。另外,除购买外,航运企业多采取租赁方式扩大商船运力。据报道,在韩进海运的全部运力中,仅有不足10%是由其自有船舶完成的。换言之,我们看到的航行在大洋上的、涂有HanJin Shipping字样的船舶里超过90%其实并不是韩进海运公司的财产。
The unanimous decision by the Full Court of the Federal Court in Templeton v Australian and Securities Investments Commission [2015] FCAFC 137 confirms that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 is a well-recognised factor in considering the question of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for an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and that, in assessing a remuneration claim, the Court can take into account the quality and complexity of the work as well as the value and nature of any property dealt with and the time reasonably spent.
On 19 April 2013,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handed down its judgment in Eopply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v EP Solar Pty Ltd [2013] FCA 356. The Court enforced a foreign award against a company in liquidation, in the latest evidence of Australia’s pro-arbitration environment.
Background
On the 2 August 2021 Treasury released a consultation paper titled ‘Helping Companies Restructure by Improving Schemes of Arrangement. The consultation is aimed at reforming Australia’s scheme of arrangement procedure.
第一部分: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介绍孤儿SPV打包重组交易
This article was first published in the Global Restructuring Review, 14 Jan 2020.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前几篇文章探讨了供应商可采用的合同付款保护措施。在“五行”系列第三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水”元素为主题,阐释当客户面临财务困难带来的不确定性及正式破产程序的严冬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水:了解在客户破产情况下的情势及此时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供应商中,其大多数客户都是英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客户在遭遇财务困难后会根据英国法律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我们的国际客户而言,明白自己的客户破产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这非常重要。
客户进入管理程序,意味着有机会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在此种情况下,客户公司受管理人控制,管理人的目标之一是满足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并不能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得到全额偿付,因为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的价值。然而,部分债权人(如员工和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如果在任何时候确定无法继续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则管理程序可转为清算程序。许多管理程序以出售业务和资产告终,这可以通过一个“预打包”过程予以实现(即在任命管理人前安排出售,以促成这笔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从出售所得中偿还,但不可能对新的资产所有者进行追索。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2017年1月07日,在《人民法院报》最新公布的 “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该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在案件处理的参考性以及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影响方面均意义重大。每年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的十大案件均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渐至资不抵债,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最终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南京中院通过公开选任方式,经过层层选拔,最终确定金杜为本案管理人,负责开展相关重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