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2017年1月07日,在《人民法院报》最新公布的 “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该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在案件处理的参考性以及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影响方面均意义重大。每年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的十大案件均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渐至资不抵债,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最终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南京中院通过公开选任方式,经过层层选拔,最终确定金杜为本案管理人,负责开展相关重整工作。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rust margin trading
In the current economic climate, contactor insolvency is an increasing concern for all participant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issue is currently receiving close attention from the NSW Government who commissioned an independent report following a spate of contractor insolvency events in 2012 (including Reed Constructions Australia Pty Ltd, St Hilliers Construction Pty Ltd, Southern Cross Constructions (NSW) Pty Ltd and Hastie Group Limited).
The recent case of Re China Bozza Development Holdings Ltd [2021] HKLRD 977 demonstrated the attitude and increased scrutiny of the Hong Kong Companies’ Court towards offshore soft-touch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The leading authority on the meaning of soft-touch is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case of Re Constellation Overseas Ltd BVIHC (Com) 2018/0206,0207,0208, 0210 and 0212 . (§3) :
Part 1: Introduction to orphan SPV repackaging transactions for Hong Kong SAR and Mainland China clients
This article was written by Richard Mazzochi, Minny Siu, Angus Sip and Ryan Iskandar
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对资产证券化圈的许多机构从业者,《九民纪要》具体有什么样的意义可能不太熟悉。在这里,我们还是借用引言中的一句话来体现它的意义:
“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九民纪要》的条款中,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就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在正式看条款和案例之前,不妨先再来品读一下它的引言部分:
这些统领性原则,结合一些代表性案例,我们认为,会赋予证券化业务更多的司法支持。具体体现在: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一部分:金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本系列五篇文章围绕“五行”的各个元素展开探讨,指出了供应商在和英国客户做生意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风险,以及供应商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从而确保其商务活动和商业关系的和谐。第一个元素“金”确保供应商得到应得的货款,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困难和难以解决的困境。
金:及时获得全额付款,让您的业务和商业关系发展壮大
在协助我们的国际贸易客户处理的各种事项中,最常见的是追款。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或根据标准商业条款向客户供货时,确保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自己处于最有利的境地。
对供应商而言,最有利的索赔是财产索赔。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客户未付清货款前,供应商仍对交付给客户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如果客户破产,供应商有权收回货物(或收取货款)。
其他合同保护措施包括:
回购条款作为资管产品中常见的增信措施,资管新规对其有何影响?
资管新规之前,回购条款的效力得到法院普遍认可
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逆向的、独立的交易行为,属于合同债权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债权保障作用,但不构成债权担保的从属性,更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因此,回购条款并非我国的法定担保形式。
资管新规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内容的合法性基础上,一般会认可回购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5号)中,法院认为,“《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信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信托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违反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且本案合同所涉的借款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
2017年1月07日,在《人民法院报》最新公布的 “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该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在案件处理的参考性以及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影响方面均意义重大。每年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的十大案件均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渐至资不抵债,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最终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南京中院通过公开选任方式,经过层层选拔,最终确定金杜为本案管理人,负责开展相关重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