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nature of a keepwell deed
Keepwell deeds are widely used in offshore financing transactions, but such arrangement has only been tested in the PRC courts in recent years. In this alert, we explore issues relevant to the enforceability of such arrangements in Mainland China.
前记
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债权的“最后关键一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囿于执行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尺度不一,执行往往成为争议解决的重点及难点。我们长期专注于执行领域,代理了大量金融资管公司、上市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仲裁的执行案件。为此,基于执行实务经验,我们着眼于当前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执行干货系列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专题二
目前,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已成为处置执行财产的主要方式,相比传统拍卖模式而言网络拍卖的效率可能更高,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也同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高效处置。实践中,竞买人经常因为种种原因事后意图“悔拍”并寻求救济。对此,破产网络拍卖相关纠纷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竞买人应选择什么程序进行救济?拍卖公告是否一律不得修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前述疑问进行单刀直入地解析。
破产网络拍卖的性质
回购条款作为资管产品中常见的增信措施,资管新规对其有何影响?
资管新规之前,回购条款的效力得到法院普遍认可
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逆向的、独立的交易行为,属于合同债权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债权保障作用,但不构成债权担保的从属性,更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因此,回购条款并非我国的法定担保形式。
资管新规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内容的合法性基础上,一般会认可回购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5号)中,法院认为,“《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信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信托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违反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且本案合同所涉的借款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形势与产业政策的变化,融资租赁成为了争议高发领域,并且日益呈现出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金额大等特点。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在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位居第三,同比上升65.93%,争议标的金额则位居第二,仅次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在诸多争议之中,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始终是多年以来困扰我国融资租赁从业者、司法裁判者甚至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1]
本篇中,我们将结合过往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执业经验,从程序及实体两个角度,分别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前的存量项目中,出租人在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处分后可能面临的“困局”及“破局”进路。而在下篇中,我们将基于后《民法典》时代法律条文与配套制度的更迭,进一步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的变化作出解读与研判。
一、 “困局”: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处分,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岌岌可危
In preparation for a post COVID-19 world, Chinese outbound investors have begun to source for bargain deals in other countries, with markets characterised by corporate restructurings, low prices, depressed valuations, distressed assets, and fire sales. In this article, we briefly set out some suggestions for Chinese outbound investors when entering into bargain M&A deals in this unprecedented M&A landscape.
1. 最实在的权利 清算优先权,或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是指“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人在清算财产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顺位的权利。通常,越晚进来的投资人清算优先的顺位越高,但在老投资人强势时也可能会约定新老投资人之间平等顺位,按投资金额比例甚至股权比例分优先金额。相比实际上基本用不上的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是更实用、也更可能给投资人创造实际价值的经济权利。
2. 好坏通吃 清算优先权可以在公司情况不佳(downside)时让投资人优先拿回一点补偿,也可以在公司获得好的收购机会(upside)时使得投资人获利更多。
3. 只是清算? 如果“清算事件”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清算(例如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的清算),那实际用途不大,关键是它还包括“视同清算事件”。“视同清算事件”的情形通常包括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合并、收购,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事件。考虑到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多半已经没有太多资产可分,发生并购事件才是清算优先权最大的用武之地。
本文拟以某案例为切入点,揭示及探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因项目合同主体问题而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可能的风险防范措施。
1. 案例情况简述
项目投资人A公司(外国公司)与B政府签订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由A公司设立项目公司C以负责建设、运营某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并在对项目建设时间、技术要求、费用确认机制等关键条件做出约定的同时,明确“详细条款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随后,B政府作为甲方与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B政府承担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义务(最终用户向B政府付费),并且“当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项目公司”。
根据前述协议,A公司设立由其100%控股的项目公司C,由C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运营项目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C公司主要通过向当地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以完成项目建设并将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下称“222号文”),旨在明确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的处理是重要一环,妥善处理破产事宜无法忽视涉税问题。实践中,我们作为税务律师也经常能接到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的咨询,部分案件中涉税事项甚至成为左右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其中不乏争议的问题,部分问题可以从两份文件中找到答案或启示,我们在此结合两份文件的亮点与重点,对于破产程序中的涉税相关事项做简要梳理,并探讨合理应对之策。
一 非正常户、发票问题的解决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点提及25个在过去五年中具有全国代表性并深具行业参考意义的大案要案,金杜代理的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和“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入选报告重点典型案件。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重整之后两个月实现扭亏为盈,开启了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运营新模式,为辽宁的国企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是近年来破产重整领域内出现的债务总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重整计划综合运用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手段,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重整期间尊重当事方的意愿,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了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该案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在重整投资人引进、关联公司整体重整、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债转股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破产重整实践、立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过去数年,打包重组(Repackaging)结构盛行,中资金融机构寻求使用其作为便利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为客户提供创新的融资方案。
中国房地产行业是最广泛使用该结构的行业之一,该行业在2021年高开低走、大起大跌,并于最后一季急挫。市场预期房地产行业在2022年仍将困难重重。
在此背景下,我们察觉到安排人(Arranger)、中国房地产企业及投资者正在寻求对现有的打包重组交易进行结构调整(restructure)的机会(包括提前终止、展期、增加额外增信措施、置换等安排)。此外,我们还观察到,市场对与中国非房地产行业主体(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相关的资产支持交易的兴趣有所增加。
我们将于本文探讨部分有关修订或提前终止打包重组交易的主要问题,并且概述我们在市场中观察到的典型案例和未来趋势。
温故知新:打包重组交易的基本结构
许多较为简单的打包重组交易的结构一般具有下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