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
1、SX公司基本情况
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
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
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On 31 March, 2015,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four model cases, including Shagang LLC. (Shagang) v. Kaitian LLC.(Kaitian), a case in relation to an objection to enforcement of a distribution plan. In the case, the Court has referred to the Deep Rock Doctrine origina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stat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shareholders whose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insufficient shall be subordinated to external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with respect to their payable debts.
第一部分: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介绍孤儿SPV打包重组交易
As the Chinese economy enters the “new normal”,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been adjusting its industrial and credit-related policies and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f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 large number of non-performing loans (NPLs) as well as actual loan defaults have started to surface.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rising levels of NPLs require Chinese banks to enhance their ex ante and ex post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Part 1: Introduction to orphan SPV repackaging transactions for Hong Kong SAR and Mainland China clients
This article was written by Richard Mazzochi, Minny Siu, Angus Sip and Ryan Iskandar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国家调整产业和信贷政策,并逐渐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有所增加,十亿甚至百亿级别的债务逾期或潜在违约浮出水面。这些巨无霸级别的潜在不良贷款风险,迫切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并改善贷前贷后管理中的遗漏和问题,也对商业银行的危机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大敌当前,痛定思痛,当危机来临时,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执行层需要的是冷静的思考、周密的策划,以及必要时刻壮士断腕的决策力。从本团队近期参与处理的几项复杂的债务逾期及潜在违约案例来看,危机的表象多种多样,除了资金周转困难带来直接的偿付危机;有的则是债务人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投入股市炒股,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陷入刑事调查和指控,也有的则更为隐蔽,债务人关联主体在境外受到他国政府的调查等等。这些危机虽然不一定直接表现为到期不付,但可能已经导致债务人违反融资文件的陈述、承诺条款,甚至通过交叉违约触发了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本文旨在梳理危机处理的思路,通盘策划全面追索资产的策略,为贷款管理工作层面制定一份简介易行的“工作方案”,以便为后续的债务重组和清偿争取宝贵的时间,避免弯路:
一、梳理融资文件
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并就基金自行清算出现僵局等情形时,如何申请法院启动基金强制清算程序的主要问题作初步探讨。
基金清算适用的法律
对于公司型基金的清算,其主要适用《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纪要》”)以及部分高院出台的相关审判指导。
对于合伙型基金的清算,除适用《合伙企业法》外,可参照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三编第一节对法人清算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北京一中院在(2020)京01清申27号《民事裁定书》中基于上述规定,认定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应当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前述规定外,中国证监会、中基协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行业自治组织的相关规定,亦可作为基金清算的依据。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Legal nature of a keepwell deed
Keepwell deeds are widely used in offshore financing transactions, but such arrangement has only been tested in the PRC courts in recent years. In this alert, we explore issues relevant to the enforceability of such arrangements in Mainland China.
前记
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债权的“最后关键一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囿于执行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尺度不一,执行往往成为争议解决的重点及难点。我们长期专注于执行领域,代理了大量金融资管公司、上市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仲裁的执行案件。为此,基于执行实务经验,我们着眼于当前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执行干货系列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专题二
目前,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已成为处置执行财产的主要方式,相比传统拍卖模式而言网络拍卖的效率可能更高,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也同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高效处置。实践中,竞买人经常因为种种原因事后意图“悔拍”并寻求救济。对此,破产网络拍卖相关纠纷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竞买人应选择什么程序进行救济?拍卖公告是否一律不得修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前述疑问进行单刀直入地解析。
破产网络拍卖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