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安排,原常见于缓解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少量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部分房地产企业逐渐将其演化作为平衡资金需求的工具,签订大量的“以房抵债”协议,在出现现金流危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无力偿还欠款,也无力建完房屋交付债权人,使得“以房抵债”的实现问题变得愈加尖锐。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以房抵债”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即便表面上均具备相似的特征,由于个案事实细微的差别,或是裁判观点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本文拟就“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进行梳理及探讨。
一、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的厘清
实践中关于“以房抵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定,归纳起来,最为常见的为“以物抵债”类型的安排:通常发生在债务到期后(部分案件中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即以债务人或他人持有的房屋作为抵偿债务的“物”,通过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的形式,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该种抵偿改变了原债权金钱给付的方式,在理论上,可称为“他种给付型以房抵债”。
1. 2021 年を振り返って 2021 年に中国で最も注目を浴びた立法は「個人情報保護法」でした。また「データ安全法」も公布・施行されており、2017 年施行 の「ネットワーク安全法」と併せてデータ三法が出揃ったことになります。本稿でも紙数を割いて、それらの概要を紹介します。 そのほかにも、会社法、外商投資関連、環境法、破産法、各種取引法、知的財産、労働法、競争法等の各分野における重要な 立法や法改正が幾つもなされました。本稿では、2021 年における重要な立法や法改正を 2 回に分けて解説します。今回は、個人 情報保護法等を含むネットワーク情報関係、会社法分野、外商投資分野、環境法分野、破産法分野の重要立法等を取り上げま す。 2. ネットワーク情報関係 (1) 「中華人民共和国個人情報保護法」(国家主席令 91 号、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布、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 ① データ三法に関する全体像 何度かの草案や意見募集を経て、ついに中国における個人情報保護法である中華人民共和国個人情報保護法(以下「個 人情報保護法」といいます。)が制定されました。これまで消費者権益保護法(2013 年改正)、権利侵害責任法(2010 年)といっ た個別法で規定されていた個人の情報保護について規定された点が最大の眼目といえます。
In Short
In brief
On 14 May 202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RC (SP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signed a Record of Meeting setting out a framework to facilitate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and assistance to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Arrangement"). The Record of Meeting is supplemented by the SPC's Opinion and the HKSAR Government's Practical Guide, which together provide the "Framework".
GUIDE TO RESTRUCTURING, TURNAROUND AND INSOLVENCY IN ASIA PACIFIC OCTOBER 2018
从最高院司法判例看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适用原则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于2005年被正式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并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等司法解释多次调整及完善。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常态表现形式为,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行使相应权力,代表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胜诉利益归于公司。
但,前述形式仅限于常态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发生解散、清算等特殊状态下股东是否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清算组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清算组提起诉讼。但是,该等规定仍未解决公司在清算程序中,尤其是清算组确定前后,股东是否可以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对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提起代表诉讼的问题。
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单位在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并讨论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纪要》(征求意见稿)”)。会后,市场成员对会上提供的《纪要》(征求意见稿)文本进行了认真学习与热烈讨论。大家普遍认为,该文件正式公布后,将成为司法领域第一份专门针对债券及其纠纷审理机制的文件,不仅为法院审理各类债券纠纷案件奠定坚实基础,更将成为市场成员合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指引。
根据对《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学习,我们希望通过对该文件总体框架及其诸多亮点的简要分析,促进市场成员对债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务研究工作。在《纪要》正式公布之后,我们将准备一系列文章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纪要》正式公布版本可能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需以《纪要》正式公布版本为准。
On 27 March 2019,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PC”) published its Interpretation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I) (the “Bankruptcy Law Interpretation III”) which became effective on 28 March 2019. The Bankruptcy Law Interpretation III clarified certain aspects of the PRC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with the ultimate goal of improv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China by strengthening creditors’ right and the rule of law surrounding corporate insolvencies.
Chinese bankruptcies have surged recently as the government uses the legal system to deal with “zombie” companies and reduce industrial overcapacity as part of a broader effort to restructure the economy. According to figures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hinese courts accepted 5,665 bankruptcy cases in 2016, an increase of 53.8% from the previous year1. A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courts become more receptive to bankruptcies, without a mature market-based credit system in place, the risks heighten that debtors and creditors could try to game the bankruptcy process.
一、“假股权,真债权”
近年来“假股权,真债权”的话题越来越热,实践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其中基建和房地产是“假股权,真债权”类资产主要投资方向。所谓“假股权,真债权”指的是A公司(通常为金融机构)购买并持有B公司的股权并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长期持有,通常B公司或其股东C会与A公司签订溢价回购协议,约定在到期日以固定价格回购,因此A享有的并非股权而是债权。
“假股权,真债权”能够存在与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为了满足监管层面的要求,为了满足银监会提出的“四三二原则”(所谓“四三二原则”指的是“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中的30%控制资金比例要求,因此企业会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为了能够按计划或短时间内达到30%控制资金的标准,企业可能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利息补偿协议以获得投资,此类行为即为“假股权,真债权”。该原则在最近一次重申于2010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343号)》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