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点提及25个在过去五年中具有全国代表性并深具行业参考意义的大案要案,金杜代理的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和“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入选报告重点典型案件。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重整之后两个月实现扭亏为盈,开启了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运营新模式,为辽宁的国企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是近年来破产重整领域内出现的债务总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重整计划综合运用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手段,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重整期间尊重当事方的意愿,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了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该案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在重整投资人引进、关联公司整体重整、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债转股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破产重整实践、立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清算义务人负有确保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完备齐全的义务。如果因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致使债权无法受偿的,清算义务人须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甲公司(深圳某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乙公司(深圳某服装生产厂)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服装购买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服装,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在 2010年4月1日之前乙公司须向甲公司交付服装,2010年5月1日之前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的价款。后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货物,但是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乙公司在2010年5月3号向甲公司发出了《付款催告通知》,要求甲公司在3个月之内还款。针对这笔款项,甲公司于5月5日向乙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书,根据该还款计划书:从2010年5月6日起,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每月尽可能多的向乙公司还款。还款计划书出具后,甲公司在5月6日向乙公司支付了5000元,之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获悉甲公司已于4天前解散。邹某、金某、朱某是甲公司的股东,且邹某为了逃避债务,故意隐藏公司财物清单,导致甲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乙公司求偿无望,欲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议。
此时,乙公司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本文观点】
以物抵债,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约定将债务人财产作价交付债权人抵偿债务的行为。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的以物抵债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程序,本文仅就前种以物抵债类型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再加上政策调控等多重因素打击,导致地产行业遭遇寒冬,现金流频繁遭受考验。迫于资金回款压力,为了缓解僵局,地产企业推出“工抵房”“内部房”等房源以期减轻对外负债或实现现金回流。其中,“工抵房”也被称为工程抵款房,是开发商用于给工程方抵扣工程款的一种方式,也是大众所俗称以物抵债的一种常见形式。虽然,工程方的需求是现金而并非房屋,但目前经济形势下,工程方面临开发商无款支付的现实局面,只能无奈被迫接受“工抵房”。尽管“工抵房”的出现使得开发商不再面临房子无路销售的难题,同时解决了部分应付款项;工程方能获得部分“工抵房”以解决工程资金被长期拖欠的难题;购房者可以更低价格买到“工抵房”从而降低购房成本,这一循环链看似多赢,实则隐藏大量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工抵房”的角度,以工抵债权人的视角,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模式、法律风险等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实践和后续研究有所贡献。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以房抵债”安排,原常见于缓解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少量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部分房地产企业逐渐将其演化作为平衡资金需求的工具,签订大量的“以房抵债”协议,在出现现金流危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无力偿还欠款,也无力建完房屋交付债权人,使得“以房抵债”的实现问题变得愈加尖锐。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以房抵债”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即便表面上均具备相似的特征,由于个案事实细微的差别,或是裁判观点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本文拟就“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进行梳理及探讨。
一、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的厘清
实践中关于“以房抵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定,归纳起来,最为常见的为“以物抵债”类型的安排:通常发生在债务到期后(部分案件中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即以债务人或他人持有的房屋作为抵偿债务的“物”,通过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的形式,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该种抵偿改变了原债权金钱给付的方式,在理论上,可称为“他种给付型以房抵债”。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点提及25个在过去五年中具有全国代表性并深具行业参考意义的大案要案,金杜代理的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和“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入选报告重点典型案件。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重整之后两个月实现扭亏为盈,开启了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运营新模式,为辽宁的国企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是近年来破产重整领域内出现的债务总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重整计划综合运用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手段,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重整期间尊重当事方的意愿,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了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该案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在重整投资人引进、关联公司整体重整、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债转股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破产重整实践、立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In brief
On 14 May 202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RC (SP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signed a Record of Meeting setting out a framework to facilitate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and assistance to insolvency proceeding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Arrangement"). The Record of Meeting is supplemented by the SPC's Opinion and the HKSAR Government's Practical Guide, which together provide the "Framework".
GUIDE TO RESTRUCTURING, TURNAROUND AND INSOLVENCY IN ASIA PACIFIC OCTO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