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基础

随着近年航运业的周期性下行,涉及航运企业的破产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海事海商领域的特殊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成为日渐重要的问题,船舶留置权便是其中之一。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通过留置船舶担保破产债权是船厂等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遵循留置权规则与破产程序是船舶留置权实现的必须路径。

(一)留置船舶与交付破产财产

不论是特别法下的船舶留置权,还是一般法下的留置权,均以占有留置物为权利成立的前提。然而,《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财产的持有人应将破产财产交付给管理人。如将作为破产财产的留置物交付给管理人,则留置权人不再直接占有留置物,留置权的成立因此收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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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庭外债务重组的表决程序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合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单对单”的重组场景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重组条件、签署重组文件,相关重组文件可以发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但在大型企业整体债务重组中,涉及较多的债务重组主体和数量较多的债权人。在各债权人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债权人同意方案、签署重组协议,故如何高效、快速地完成整体重组方案的表决,以及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对投弃权票甚至明确反对的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会关心且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庭外债务重组方案表决的程序探讨

(一)重组方案的表决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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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相关措施的推进,企业破 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上海破产法庭为例,2020 年全年立案受理破产、公司 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 1567 件,同比增长 32.7%;2021 年全年立 案受理同类案件共计 2381 件,同比增长 51.9%;2022 年全年立案受理同类案件 共计 3412 件,同比增长 43.3%。 但是仅就重整程序而言,上海破产法庭 2020 年共计办结重整成功案件 4 件,盘 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14.6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57.5%[1];2021 年共计办 结重整成功案件 13 件,盘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75.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10.4%[2];2022 年盘活企业资产 11.3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4.9%[3]。 可以看出,近年来破产案件受案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但是重整成功的 案件数量增长率相较于整体破产案件的涨幅来讲并没有显著增加,同时盘活资 产总价值也存在波动,而评判一个重整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直观的指标 “普通债权清偿率”呈现出断崖式下降,降幅高达 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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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规划 性、持续地发布有关实施意见。各地政府部门也在此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发 展情况和市场主体经营现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推进对营商 环境的优化和改善。而在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举措中,对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 加强实施自救,引入政府部门扶持和司法机构指导等,无疑是对企业恢复正常 经营强有力的支持措施。 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有些可能会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企业 破产制度和流程在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内非常的专业且独立,破产企业、企业债 权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通常会碰到很多专业法律问 题,需要专业团队的支持和引导。近几年来,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企业 破产可采取的措施,逐渐有法院开始接纳“预重整”制度,并应用在实际的破 产案件中。什么是预重整?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预重整制度存在的价 值如何?预重整制度在目前的应用情况如何?笔者将在本文中就这些疑问整 理、讨论,以飨读者。 一,预重整制度的提出 预重整制度并非一个新话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已经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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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を取り巻く環境の変化

一昔前までの中国は、世界の工場として、世界中 の生産性企業がその安価な労働力を求めて進出して いたが、中国の経済成長に伴い労働コストが増加し た結果、中国国内のより安価な地域や東南アジア等 の第三国に生産拠点を移したり、中国国内の事業を 整理・統合したりするなどの動きが出てきている。

近時、中国経済の先行きが不透明であることから、 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を考えている企業も少なか らずある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われる。そこで今回から 複数回に分けて「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と題し て、中国子会社の再編・撤退にはどのような方法が あるのか、それぞれの方法の手続はどうすればよい のか、またどのような点に気を付ける必要があるの か等についてご紹介することとしたい。

2 選択肢は現状維持か撤退かだけではない

日本本社が中国子会社の業績を判断する場合、中 国子会社の事業全体をひとくくりにして見ることが 多いのではないかと思われる。すなわち中国子会社 が最終的に赤字であり改善の見込みがなければ撤退、 黒字であるもしくは赤字幅が少なく改善の見込みが あるということであれば現状維持という判断になる 傾向にあると思わ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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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一般清偿顺位进行分配外,对于现行特别部门法对应的特殊行业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特殊债权类型,有例外的债权清偿顺位适用空间。涉船企业破产即是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企业破产,本文所称的涉船企业破产为广义概念,包括不限于传统航运公司、单船公司、船舶海工企业、船舶建造与维保企业等等,对应的多是涉及船舶相关的争议解决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类型的适格主体,以上企业在本文统称为涉船企业。之所以涉船企业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特殊类型之一,盖其原因是由于涉船企业在实体上还受制于《海商法》等的约束、在程序上还受制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的约束。

涉船企业破产在债权类型和债权清偿顺位上,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最大不同在于,除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常见债权类型和顺位清偿外,《海商法》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这一特殊权利类型在涉船企业破产中如何定性、如何定位、如何实现、如何规制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争议不绝的问题,尚待明确、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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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简称“金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融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在我国经济处于下行期的大环境之下,各地大型民营企业频繁陷入债务危机,越来越多困境企业在庭外债务重组中使用金融债委会机制作为企业和债权人之间沟通的“黏合剂”、债务危机化解的“催化剂”以及与庭内司法重整或和解程序衔接的“融合剂”,由金融债委会主导庭外债务重组程序有效推进,如东旭集团等。本文意在对当前金融债委会机制的制度背景、发展现状、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金融债委会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制度优势

(一)国内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

1、国外金融债委会制度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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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法律性质上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行使的撤销权分为两类,其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对于欺诈行为的撤销;其二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出于平衡全体债权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32条以但书形式规定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之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以避免个别清偿撤销权的滥用。但管理人与债权人常常产生冲突,管理人往往通过撤销权诉讼在依法履行勤勉义务的同时谋求可分配财产的最大化,债权人则常以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作为抗辩理由以避免交易回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是通过“列举+兜底”的模式对个别清偿撤销例外进行规定,因此对于个别清偿撤销例外的边界并不清晰,需要通过梳理部分司法裁判观点,为厘清个别清偿撤销例外的边界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撤销权 管理人 破产程序 

民法典 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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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管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集中管辖”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被称为“集中管辖”的做法。实务中,“集中管辖”泛指将某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司法解释或者通知的形式,集中由某类法院或某个法院管辖的情形。

概括来说,“集中管辖”共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某类法院集中管辖某类案件,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案件中涉债务人的诉讼案件集中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依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第十条的规定,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某个法院集中管辖某一类型化案件,如各地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当地金融案件、各地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当地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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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形势与经济环境日益复杂严峻,中资美元债市场动荡加剧,频频爆雷,违约数量和金额不断创历史新高。本系列文章第二部分系从英国法和中国内地法探讨中资美元债所涉增信措施——维好协议。对此,笔者已在第二部分上篇中与各位读者分享了英国法下维好协议的效力判定等问题,下篇则将视角回归中国内地法,探寻以下问题:维好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构成保证担保?涉及维好协议的域外裁判能否获得中国内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以期为妥善处理和解决适用中国内地法的相关争议探寻参考路径。

第二部分 发债增信担保措施之——维好协议(下)

3. 维好协议在中国内地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归类与定性

3.1. 维好协议的产生背景及最新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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