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はじめに 

本シリーズの最後となる今回は、撤退の場合における 解散・清算・破産について説明したい。前回記載した通 り、買主が見つかれば、持分譲渡手続が最も迅速かつ簡 便であるが、買主が見つからない場合には、解散・清算 か破産を選択することになる。

中国法人の資産が負債よりも多く、すべての債務を支 払う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には解散・清算手続が可能であ る。他方で債務超過になっている場合には、破産手続に よることになる。バランスシート上の資産が負債より多 い場合であっても、実際には資産価値が毀損している場 合があるため、解散・清算が可能かどうか予めシミュレ ーションしておく必要がある。

第2 解散・清算について

1 解散・清算の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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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开市场债券违约处置体制不断健全,违约处置方式不断丰富,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债务重组作为一种公开市场债务处理的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此同时,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截至2023年一季度,公开市场多笔债券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回售款或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了寻求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健全公开市场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索最优方式化解债券违约的路径,针对公开市场债券的特点,对处理手段及相应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公开市场违约债券的处置现状和应对方式,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差异性出发,论述庭外债务重组作为处置手段的特殊性及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等,明确以庭外债务重组手段处置公开市场债务将会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一、我国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现状

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23家违约发行人,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87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1015.76亿元;17家发行人首次发生展期,涉及展期债券33期,展期规模157.31亿元,较上年增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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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四十余年的高速增长,目前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高速增长阶段积累的债务风险近年来不断显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不断增加。现阶段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债务风险的重点领域实施系统性、高质量的债务重组是重要的着力点之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杜开始参与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重组工作;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金杜更是一直活跃在债务重组市场的一线,既承办和参与了包括海航集团、紫光集团、渤海钢铁、永泰能源、盐湖股份、雨润集团、包商银行、新华信托等在内的一大批大型企业债务重组案件,也承办了大量的“三无”、中小型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金杜债务重组部三十多年来一直专注债务重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债务重组实践经验。为对我国的债务重组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为金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债务重组市场,结合过往承办的债务重组具体案例,我们对债务重组市场进行2023年度回顾和观察分析,以期对相关法治建设、营商环境改善以及提高债务重组质量建言献策。

目录

一、2023年我国宏观债务形势整体观察

(一)2023年度宏观经济形势

(二)我国目前存在债务问题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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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程序中票据债权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现行破产法和票据法并未对票据债权给出明确定义,破产法对出票人破产情形下承担继续付款/承兑责任的付款人享有债权申报权的规定与典型的票据债权有所区别,且无法覆盖票据债权的全貌,无法解决实务中层出不穷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在无法准确界定票据债权及其表现形式、解决票据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理论问题的情况下,管理人在票据债权的确认、登记、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和执行分配各环节都将遭遇实务困境,并可能引发管理人履职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基于在某大型民营集团及其下属财务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经验,尝试对票据债权的法律界定、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形式、典型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实务解决方案。

二、票据债权的法律界定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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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的业务类型和资产状况决定其容易引发跨境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例如,2016年,航运巨头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下称“韩进航运”)提出破产申请,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进行了受理,后宣布鉴于韩进海运的清算价值超过继续经营价值,韩进海运正式进入破产重组[1]。部分债权人选择向韩国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部分债权人选择在其他国家扣押韩进海运所有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再通过海事诉讼获得清偿。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债权人纷纷申请扣押韩进海运所有的船舶,引发了全球性的破产程序与船舶扣押程序的冲突[2]。我国海事法院合计受理了相关海事海商纠纷案件40余件,涉案总标的达数十亿元人民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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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私募基金自诞生以来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它帮助很多投资者在短期内取得了可观的收益,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私募基金未取得理想的收益或甚至发生亏损后,部分投资者以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等过程中未适当履职为由,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及后续展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本文结合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的未适当履职及由此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清算工作的高度重视,避免自身及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

一、延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1. 未适当履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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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受技术红利、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中国元素的美国公司寻求在中国境内(“境内”)市场的融资,探寻落地境内进而实现境内IPO的路径,但是,基于中美法律、税务系统的差异,在论证重组路径的过程中经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因创始人和股东的美籍身份在重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美国税负而导致重组搁浅。本文结合我们的实操经验对美国公司重组落回境内涉及的相关要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架构拆除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于境外主体在境内A股上市的突破体现在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红筹企业允许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例如“H公司(证券代码:688***)”以红筹企业通过直接跨境发行股票的方式以及“J公司(证券代码:689***)”以红筹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在境内上市,但前述情形下对于拟上市公司“红筹企业”的行业、预计市值等方面要求较高,且“红筹企业”一般被认为是注册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1]。因此,对于主要业务运营在美国且融资平台注册在中国境外的主体目前仍难以在境内直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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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has been an interesting year-to-date in the Asia Pacific1 Region, particularly in the Mainland2 and Hong Kong3 as the Region has pivoted from COVID-zero to reopening its borders to the world. Given the number of larger scale Mainland property-related restructurings that were promulgated during the pandemic it is fair to say that at least amongst some in the profession, there were great (restructuring) expectations of 2023. This next wave of restructurings has not yet eventuated. Why?

Asia restructuring considerations & observ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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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o Ji, Lingqi Wang, Jessica Li and Sylvia Zhang, Fangda Partners

This is an extract from the 2024 edition of GRR's The Asia-Pacific Restructuring Review. The whole publication is available here.

In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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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

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破产企业在对环境致害结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的相应的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企业环境责任之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

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一般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对环境私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环境公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环境公益侵权中侵权人须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具体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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