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算权条款是境外风险投资项目的常见条款,随后逐渐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文件中采用。很多投资人关心,这一舶来品能否获得中国司法机关的认可,我们简要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公司清算时,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或者,在约定的“视同清算事件”发生时,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从公司获得收益的权利,“视同清算事件”通常包括公司合并、被并购、出售控股股权、出售主要资产等事件。

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投资人为保障其自身权益采用优先清算权条款,目的是:在公司经营不善遭遇清算时,投资人可以优先拿回一些补偿;在投资人无法通过公司上市退出,发生公司被并购等“视同清算事件”发生时,其能够优先收回其投资成本和一定程度的投资回报,实现资产变现。该条款可谓投资人的“分钱利器”。

二、如何看待该条款效力

《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该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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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对资产证券化圈的许多机构从业者,《九民纪要》具体有什么样的意义可能不太熟悉。在这里,我们还是借用引言中的一句话来体现它的意义:

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九民纪要》的条款中,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就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在正式看条款和案例之前,不妨先再来品读一下它的引言部分

这些统领性原则,结合一些代表性案例,我们认为,会赋予证券化业务更多的司法支持。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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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违约处置新规”,三家机构统称为“处置机构”),共同构建及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违约处置新制度,开创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快速处置新阶段。

处置新规的发布,立即引发了境内外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6月20日,中央结算公司及同业拆借中心也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微信公众号“CfetsOnline发布” 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违约处置新规的答疑。

基于对违约处置新规的解读以及我们与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讨论,我们拟通过本文做一些初步梳理、探讨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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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嵌套的本质:收益权的收益权

嵌套,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表述,是指甲资管产品投资乙资管产品的份额。即通过一项资产所设立的产品成为了另外一个产品投资的对象,形成了产品之中还包含产品的现象。

资产端的嵌套的本质上是以收益权为中心的权利虚化与重叠。试看下述两例:

图一

(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案(下称“215号案”,见图一)中,定向资管计划从某投资公司受让了私募债券的收益权,而某银行又从定向资管计划受让了该资管计划的收益权,即“私募债券收益权的收益权”。其中,“私募债券收益权”是在“私募债券”这一概念中分离和抽象出来的虚化标的,“私募债券收益权的收益权”则是在“私募债券收益权”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虚化标的,构成 “二重虚化的合同标的”。该案中的多层嵌套结构,如我们之前在《“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中分析,本质上就是以高度重合的标的进行的叠加式融资交易。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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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充足是指股东实缴的出资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公司有充足的资本应对经营风险、偿付到期债务,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范就是公司资本充足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改变了法定资本制的立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资本充足制度也呈现出渐见宽松的趋势。

一、《公司法》多次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大幅放宽了资本管制

1993年12月颁行的《公司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在保持法定资本制度的同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修改为法定资本分期缴纳的资本制度。

2013年12月修正的《公司法》大幅修改了公司资本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特殊行业除外),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改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基本完成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

2018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增加了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实际上赋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自主决定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还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了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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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ur work with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supplying goods to the UK, we see the same issues arising regularly. In Part 3, we examined the types of insolvency process a customer may be subject to. In this fourth of five articles based on the five elements of the Wu Xing, we take the theme of Fire and explain the significant powers that arise for th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on the entry into insolvency: to investigate propriety and recover assets to the central pool to pay creditors.

Fire: the great powers of th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regarding transactions defrauding creditors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国家调整产业和信贷政策,并逐渐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有所增加,十亿甚至百亿级别的债务逾期或潜在违约浮出水面。这些巨无霸级别的潜在不良贷款风险,迫切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并改善贷前贷后管理中的遗漏和问题,也对商业银行的危机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大敌当前,痛定思痛,当危机来临时,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执行层需要的是冷静的思考、周密的策划,以及必要时刻壮士断腕的决策力。从本团队近期参与处理的几项复杂的债务逾期及潜在违约案例来看,危机的表象多种多样,除了资金周转困难带来直接的偿付危机;有的则是债务人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投入股市炒股,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陷入刑事调查和指控,也有的则更为隐蔽,债务人关联主体在境外受到他国政府的调查等等。这些危机虽然不一定直接表现为到期不付,但可能已经导致债务人违反融资文件的陈述、承诺条款,甚至通过交叉违约触发了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本文旨在梳理危机处理的思路,通盘策划全面追索资产的策略,为贷款管理工作层面制定一份简介易行的“工作方案”,以便为后续的债务重组和清偿争取宝贵的时间,避免弯路:

一、梳理融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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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Chinese economy enters the “new normal”,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been adjusting its industrial and credit-related policies and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f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 large number of non-performing loans (NPLs) as well as actual loan defaults have started to surface.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rising levels of NPLs require Chinese banks to enhance their ex ante and ex post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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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

1、SX公司基本情况

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

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

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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