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在香港方面,《新安排》需透过本地法律实施,根据香港政府2023年11月10日的宪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在内地方面,我们预期最高人民法院亦将近期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依照双方共识,《新安排》会于2024年1月29日在两地同步实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旧安排》”)将在《新安排》生效之日废止(第30条第1款)。但《新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旧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旧安排》(第30条第2款)。
《新安排》的生效落地,将大大提高两地法院判决被互相认可和执行的便利性。据最高人民法院估计,新安排实施后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有鉴于此,我们希望分享《新安排》生效后的一些实务要点和操作流程概览,期待与业界交流探讨。
Key takeaways
The recent Hong Kong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decision of 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marks another intersection between the public domain of insolvency and the private realm of arbitration.
In this and previous decisions, the Hong Kong courts have grappled with the issue of which should take priority – a winding-up petition, or the contractual term in the relevant contract that states disputes are to be resolved through arbitration or litigation.
Two primary considerations fuel this debate:
前言
众所周知,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在新冠疫情的阴影下日趋严峻,各行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传导至PE/VC行业,就演变成“退出难” 问题。被投企业无法上市、业绩低迷、没人接盘……不得已,投资机构们开始打起了“清算”的主意,趁着投资本金还没亏完,能捞回来一点是一点。于是,机构们纷纷向被投企业主张“优先清算权”。关于优先清算权的法律效力,此前的主流观点曾认为《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并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由约定清算剩余财产分配事项,但随着《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以及颁布、实施,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却大多认为《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支持优先清算权的法律效力。本文拟对几个典型判例进行介绍,以此给PE/VC行业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如系争投资协议项下的“优先清算权”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在分别支付法定的优于股东之间分配的款项后,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取得优先分配的,则该股 东内部对于分配顺序进行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
案例1
林宇与北京北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9)京03民终6335号】
基本事实
简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澄清,如果受争议的呈请债务所涉及的协议载有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专属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清盘及破产呈请。
案情
上诉人于2017年与CP Global Inc(「该公司」)及答辩人订立了一份信贷及担保协议(「信贷协议」)。据此,上诉人向该公司提供定期贷款,答辩人就该公司结欠上诉人的所有款项提供个人担保。信贷协议载有专属条款,就该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赋予纽约法院专属司法管辖权。
于2020年,上诉人认为发生了信贷协议所指的违约事件,故要求答辩人支付信贷协议项下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答辩人未有按上诉人的要求还款,因此上诉人在香港针对答辩人展开破产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辩人在纽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求宣告并无发生信贷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答辩人反对在香港提出破产呈请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专属条款规定上诉人须首先在纽约法院就双方争议进行诉讼,然后才可在香港展开破产程序。
Introduction
In the latest judgment handed down by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clarified the approach to winding up and bankruptcy petitions where the agreement from which the disputed petition debt arose contains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EJC”).
Facts
簡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澄清,如果受爭議的呈請債務所涉及的協議載有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專屬條款」),法院應如何處理清盤及破產呈請。
案情
上訴人於2017年與CP Global Inc(「該公司」)及答辯人訂立了一份信貸及擔保協議(「信貸協議」)。據此,上訴人向該公司提供定期貸款,答辯人就該公司結欠上訴人的所有款項提供個人擔保。信貸協議載有專屬條款,就該協議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賦予紐約法院專屬司法管轄權。
於2020年,上訴人認為發生了信貸協議所指的違約事件,故要求答辯人支付信貸協議項下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答辯人未有按上訴人的要求還款,因此上訴人在香港針對答辯人展開破產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辯人在紐約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求宣告並無發生信貸協議下的違約事件。
答辯人反對在香港提出破產呈請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專屬條款規定上訴人須首先在紐約法院就雙方爭議進行訴訟,然後才可在香港展開破產程序。
On 15 May 2023 (with Reasons for Decision delivered on 18 May 2023), the Companies Court made a winding-up order against Dangd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td (當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the Company”) which is in turn wholly owned by Wuhan Dangdai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ies (Group) Company Ltd (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Dangd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