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追究企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企业破产阶段的环境侵权之债的清偿顺序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仅将其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处理,往往导致企业的环境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在此前提下,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务问题已引起司法部门高度重视。2022年1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体现出法院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力度的趋势;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1],将案涉危废物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列支,充分反映出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愈加强化。
破产企业环境债务与职工债务、税务债务一样,均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性质,同时环境债务所承载的环境治理长远性意义尤甚。因此,破产企业环境债务的清偿问题亟待厘清。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务
(一)环境债务的形成
上市公司重整是重整领域的风向标,由于其衔接了资本市场和破产制度两大重要领域,且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公开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谓是重整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共计103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其中最近四年的重整案例数量占据了总量的半壁江山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亦产生诸多前沿法律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行重整制度和证券监管政策的变革和调整。
一、近年上市公司重整所呈现的特点
1. 顶层政策明确支持。2020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在实务中,近年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的审查政策适度宽松。主要表现在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有条件地允许其在重整程序之中解决,而此前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在进入重整前解决此类问题,致使很多存在违规问题的上市公司对重整脱困之路只能“望洋兴叹”。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是证监会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相关中介机构均被行政处罚,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对“胜通债”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系北京金融法院“大连机床”判例后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的又一经典判例,一审判决诸多亮点值得点赞:(1)新《证券法》实施后全国法院首例认定债券虚假陈述造成的债券投资损失应为投资差额损失而非债券票面本息;(2)全国法院首例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剔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致债券投资损失;(3)充分考察债券价格、交易量变化,突破性地认定发行人“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4)创新性地认定案涉债券市场并非有效市场,应以破产清偿金额来确定债券基准价。
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志着我国债券虚假陈述损失的司法认定思路已开始理性回归“损害填平”的侵权责任本质。此外,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和基准价方面的认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审理债券虚假陈述专业性问题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相当的前沿性和示范性。
In the tenth edition of Going concerns, Stephenson Harwood’s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team covers the innovative attempt by a distressed company to shut out low-valued creditors in a scheme of arrangement, the utility of the Singapor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insolvencies regime to assist international liquidations, and the factors which the Singapore Courts will consider when deciding whether to stay a bankruptcy application. It has been a pleasure preparing these articles over the past five years and a big thank you to our rea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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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引言
在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争夺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并不罕见。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分配到财产以及能分配到多少财产往往取决于债权人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措施。由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繁杂,为了更好地阐述法律观点,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件改编的模拟案例对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涉及实务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模拟案例引入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2亿元用于经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名下A和B两处不动产抵押给甲公司,抵押范围包括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种种原因,两处不动产的登记簿登记显示抵押的债权数额分别为1000万元。后因乙公司无法到期偿还借款,甲公司向Y市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回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同时申请查分了乙公司名下C、D和E三处不动产。Y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上述所有款项。
In the current times of financial stress, a borrower seeking to renegotiate or refinance existing financing arrangements may be asked by its lender to enhance or refresh its security package through the grant of a new floating charge.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 floating charge can be avoided due to section 245 of the Insolvency Act 1986 ("IA 1986") can arise in such a context.
Void floating charges under section 245 of the IA 1986
When an Event of Default is "continuing" is not defined or addressed in the ISDA Master Agreement. Until now it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been expressly considered in case law either.
中伦观点
在系列上篇中,我们梳理了地产项目债务重组相关政策,结合经验总结债务重组的原则、项目与项目公司尽职调查实务重点。在下篇中,我们着重梳理困境项目重组方案经验,并分享对行政赋能的一些思考,供读者参考。
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10余年,在“房住不炒”的宏观背景以及2020年8月“三道红线”政策后,因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模式及市场发展规律、政策执行力度、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原因,房地产市场从2021年9月开始经历行业“缩表”的阵痛,不少大型房地产企业先后出现债务风险,面临诸多的困难处境,继而影响资金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及购房业主等多方主体。房地产市场影响国民经济及民生多个方面,在行业困境下,政府亦在监管、维稳、施救等多方面遇到难题。表面上看,各方主体皆可按政策与法律处理,但实操中,商业诉求与法律的平衡,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协调,社会资源的调度与节约,仍需探索最佳路径。
本文仅就困境项目的成因、市场常见盘活方案等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整理,请勿以此作为法律意见在实践中套用。
一、困境项目重组方案
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10余年,在“房住不炒”的宏观背景以及2020年8月“三道红线”政策后,因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模式及市场发展规律、政策执行力度、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原因,房地产市场从2021年9月开始经历行业“缩表”的阵痛,不少大型房地产企业先后出现债务风险,面临诸多的困难处境,继而影响资金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及购房业主等多方主体。房地产市场影响国民经济及民生多个方面,在行业困境下,政府亦在监管、维稳、施救等多方面遇到难题。表面上看,各方主体皆可按政策与法律处理,但实操中,商业诉求与法律的平衡,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协调,社会资源的调度与节约,仍需探索最佳路径。
单纯的法律手段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房地产困境的解决,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房地产项目庭外重组与盘活。开展全行业性的政策拯救或对大型地产公司进行全面的庭外重组盘活,需假以时日并多方共同努力。因此,结合近一年多的地产项目重组盘活经验,笔者希望从政府管理、商业诉求、法律实践等方面,为各方在房地产项目困境中破局提供些建议,达到解决具体房地产项目的实际问题,使项目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实现各方利益诉求,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房地产困境。
本文仅就困境项目的成因、市场常见盘活方案等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整理,请勿以此作为法律意见在实践中套用。
As the tile suggests the state of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jurisprudence & practice in Hong Kong is less than clear. This follows the recent (mostly) conflicting 1st instance decisions of Up Energy and Global Brands. Here are my views about (i) what I believe is settled; (ii) the points of judicial difference; and (iii) what remains unclear.
Sett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