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下称“222号文”),旨在明确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的处理是重要一环,妥善处理破产事宜无法忽视涉税问题。实践中,我们作为税务律师也经常能接到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的咨询,部分案件中涉税事项甚至成为左右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其中不乏争议的问题,部分问题可以从两份文件中找到答案或启示,我们在此结合两份文件的亮点与重点,对于破产程序中的涉税相关事项做简要梳理,并探讨合理应对之策。

一 非正常户、发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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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点提及25个在过去五年中具有全国代表性并深具行业参考意义的大案要案,金杜代理的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和“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入选报告重点典型案件。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重整之后两个月实现扭亏为盈,开启了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运营新模式,为辽宁的国企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是近年来破产重整领域内出现的债务总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重整计划综合运用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手段,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重整期间尊重当事方的意愿,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了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该案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在重整投资人引进、关联公司整体重整、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债转股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破产重整实践、立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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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数年,打包重组(Repackaging)结构盛行,中资金融机构寻求使用其作为便利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为客户提供创新的融资方案。

中国房地产行业是最广泛使用该结构的行业之一,该行业在2021年高开低走、大起大跌,并于最后一季急挫。市场预期房地产行业在2022年仍将困难重重。

在此背景下,我们察觉到安排人(Arranger)、中国房地产企业及投资者正在寻求对现有的打包重组交易进行结构调整(restructure)的机会(包括提前终止、展期、增加额外增信措施、置换等安排)。此外,我们还观察到,市场对与中国非房地产行业主体(如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相关的资产支持交易的兴趣有所增加。

我们将于本文探讨部分有关修订或提前终止打包重组交易的主要问题,并且概述我们在市场中观察到的典型案例和未来趋势。

温故知新:打包重组交易的基本结构

许多较为简单的打包重组交易的结构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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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OPEC与俄罗斯减产谈判进展及后续措施影响,3月9日开市以来原油价格强劲下行,连带其他相关大宗商品价格以同样惊人的幅度大幅下跌,朋友圈纷纷感叹“活久见”。2020年初的黑天鹅接踵而至,很难判断下一站的走势到底在哪,也难判断对国内期货等金融市场的传导究竟会到何种程度。在这个价格剧烈波动的日子,人们耳边又回响起华尔街故老相传的”Bulls make money, bears make money, pigs get slaughtered” 的残酷谚语。在目前中国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中,和做空手段相对有限的股票市场相比,期货市场天然的多头-空头交易机制可以更直观的展现这句话的涵义。

1、当我们在谈论“强行平仓”和“三板强平”时,我在谈些什么?

期货交易的亏损并不仅指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但是面对如此惊人的市场变化,“爆仓”、“强行平仓”和“三板强平”这类期货术语或行话还是最让人屏住呼吸的字眼。与肾上腺素飙升,杀伐决断的Trader们以及或焦虑或欣慰的相关企业的关注点不同,作为律师的我们,视线停在了这些期货术语或行话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上。从机制本身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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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谈到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文将从担保的视角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救济予以分析。

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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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称“本案”),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新疆某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股民众多、索赔金额高、专业性强,往往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引发的股民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中,金杜基于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把握,针对本案的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股民损失的答辩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是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股民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截止目前,本案共有70余名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此外,还有批量股民以律师函的方式向公司进行索赔。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及金杜整体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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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对资产证券化圈的许多机构从业者,《九民纪要》具体有什么样的意义可能不太熟悉。在这里,我们还是借用引言中的一句话来体现它的意义:

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九民纪要》的条款中,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就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在正式看条款和案例之前,不妨先再来品读一下它的引言部分

这些统领性原则,结合一些代表性案例,我们认为,会赋予证券化业务更多的司法支持。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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