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
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破产企业在对环境致害结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的相应的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企业环境责任之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
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一般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对环境私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对环境公益侵权作出了总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环境公益侵权中侵权人须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具体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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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于近日作出标志性判决(HCA 1269/2021)(“本案”),肯定了维好协议、流动性资金支持等增信措施的可执行性,支持了某中资离岸债券的信托人向债券的维好提供方申偿的债券本金、利息及其他支出。
特别地,上述债券在本案被告破产重组程序启动前已逾期,本案被告本应根据维好安排进行资金偿付却未履行其在维好安排下的该等偿付义务。
一、案情简介
1. 争议背景:
本案原告为本次债券的信托人,代表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原告”)。本案被告为替本次债券提供维好协议、流动性资金支持等增信措施的境内主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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