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昊、吴珊珊
(四)债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风险投资人会投资多家目标公司,以寻找下一个苹果或谷歌。在很多此类投资案例中,风险投资人仅持有少数 股份,因此他们不会对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控制权。在这些投资案例中,大多数投资人相信,根据中国 公司法项下的有限责任原则,如果投资失败,赔掉当初投资的金额将会是最坏的结果。然而,中国法院最近判 决的一些案例表明并强调:如果少数股东不能适当履行其对于被投资公司清算时的义务,则存在"揭开公司面 纱"的风险。
1. 案例
2005年,中国的一家国有风险投资公司--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国成")向深圳协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 公司("深圳协雅")投资了六十一万美元,深圳协雅是一家被协雅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协雅国际")100%持股 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交割后,国成成为持有深圳协雅约15%股权的少数股东,其有权向深圳协雅董事会任命 一名董事。遗憾的是,国成的投资很快就被证明是令人失望的。雪上加霜的是,深圳协雅卷入了一宗与上海东 洋炭素有限公司("上海东洋")的诉讼中。根据深圳协雅与上海东洋达成的一份和解协议,深圳协雅确认其欠 付上海东洋人民币155.4万(约合25万美元)。然而,深圳协雅未能根据和解协议向上海东洋支付上述款项。
Venture capitalists will invest in lots of portfolio companies to look for the next Apple or Google. In many such investments, venture capital investors will only hold a minority share, which do not give them control over the portfolio companies' daily operation. In such cases, most investors believe that to lose the amount of invested capital will be the worst case if such investments turn out to be a failure given the "limited liability" rule under PRC Compan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