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国家调整产业和信贷政策,并逐渐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有所增加,十亿甚至百亿级别的债务逾期或潜在违约浮出水面。这些巨无霸级别的潜在不良贷款风险,迫切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并改善贷前贷后管理中的遗漏和问题,也对商业银行的危机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大敌当前,痛定思痛,当危机来临时,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执行层需要的是冷静的思考、周密的策划,以及必要时刻壮士断腕的决策力。从本团队近期参与处理的几项复杂的债务逾期及潜在违约案例来看,危机的表象多种多样,除了资金周转困难带来直接的偿付危机;有的则是债务人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投入股市炒股,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陷入刑事调查和指控,也有的则更为隐蔽,债务人关联主体在境外受到他国政府的调查等等。这些危机虽然不一定直接表现为到期不付,但可能已经导致债务人违反融资文件的陈述、承诺条款,甚至通过交叉违约触发了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本文旨在梳理危机处理的思路,通盘策划全面追索资产的策略,为贷款管理工作层面制定一份简介易行的“工作方案”,以便为后续的债务重组和清偿争取宝贵的时间,避免弯路:
一、梳理融资文件
As the Chinese economy enters the “new normal”,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been adjusting its industrial and credit-related policies and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f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 large number of non-performing loans (NPLs) as well as actual loan defaults have started to surface.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rising levels of NPLs require Chinese banks to enhance their ex ante and ex post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It was first published by the Governance Institute of Australia.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回购条款作为资管产品中常见的增信措施,资管新规对其有何影响?
资管新规之前,回购条款的效力得到法院普遍认可
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逆向的、独立的交易行为,属于合同债权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债权保障作用,但不构成债权担保的从属性,更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因此,回购条款并非我国的法定担保形式。
资管新规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内容的合法性基础上,一般会认可回购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5号)中,法院认为,“《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信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信托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不违反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且本案合同所涉的借款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
The special purpose liquidators of Queensland Nickel Pty Ltd (in liq) have been successful in their applicat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Queensland for freezing orders against Mr Clive Palmer and several companies which he controls.[1]
Background
1. 最实在的权利 清算优先权,或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是指“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人在清算财产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顺位的权利。通常,越晚进来的投资人清算优先的顺位越高,但在老投资人强势时也可能会约定新老投资人之间平等顺位,按投资金额比例甚至股权比例分优先金额。相比实际上基本用不上的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是更实用、也更可能给投资人创造实际价值的经济权利。
2. 好坏通吃 清算优先权可以在公司情况不佳(downside)时让投资人优先拿回一点补偿,也可以在公司获得好的收购机会(upside)时使得投资人获利更多。
3. 只是清算? 如果“清算事件”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清算(例如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的清算),那实际用途不大,关键是它还包括“视同清算事件”。“视同清算事件”的情形通常包括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合并、收购,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事件。考虑到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多半已经没有太多资产可分,发生并购事件才是清算优先权最大的用武之地。
The Senate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Legislation Committee (“the Committee”) has endorsed the passing of the Bankruptcy Amendment (Enterprise Incentives) Bill 2017 (“the Bill”) in its report dated 21 March 2018.[1]
The Queensland Court of Appeal has upheld an appeal by the liquidators of Linc Energy Limited (In Liquidation) (“Linc”) and given full effect to their disclaimer of contaminated mining property and onerous obligations the subject of 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der (“EPO”) issued by the Queensland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Science (“DES”).[1]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点提及25个在过去五年中具有全国代表性并深具行业参考意义的大案要案,金杜代理的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和“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入选报告重点典型案件。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东北特钢重整之后两个月实现扭亏为盈,开启了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运营新模式,为辽宁的国企改革提供了新路径。”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是近年来破产重整领域内出现的债务总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重整计划综合运用留债、一次性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手段,妥善处理了逾七百亿元的债务问题。重整期间尊重当事方的意愿,运用市场的机制和手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遴选了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该案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在重整投资人引进、关联公司整体重整、债权清偿方案设计、债转股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破产重整实践、立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