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ve Elements for Chinese Companies trading with UK counterparts Part 1: Gold
中英企业交易中的“五行”元素——第一部分:金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本系列五篇文章围绕“五行”的各个元素展开探讨,指出了供应商在和英国客户做生意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风险,以及供应商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从而确保其商务活动和商业关系的和谐。第一个元素“金”确保供应商得到应得的货款,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困难和难以解决的困境。
金:及时获得全额付款,让您的业务和商业关系发展壮大
在协助我们的国际贸易客户处理的各种事项中,最常见的是追款。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或根据标准商业条款向客户供货时,确保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自己处于最有利的境地。
对供应商而言,最有利的索赔是财产索赔。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客户未付清货款前,供应商仍对交付给客户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如果客户破产,供应商有权收回货物(或收取货款)。
其他合同保护措施包括: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前几篇文章探讨了供应商可采用的合同付款保护措施。在“五行”系列第三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水”元素为主题,阐释当客户面临财务困难带来的不确定性及正式破产程序的严冬时会出现什么情况。
水:了解在客户破产情况下的情势及此时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供应商中,其大多数客户都是英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客户在遭遇财务困难后会根据英国法律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对我们的国际客户而言,明白自己的客户破产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这非常重要。
客户进入管理程序,意味着有机会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在此种情况下,客户公司受管理人控制,管理人的目标之一是满足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并不能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得到全额偿付,因为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的价值。然而,部分债权人(如员工和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如果在任何时候确定无法继续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则管理程序可转为清算程序。许多管理程序以出售业务和资产告终,这可以通过一个“预打包”过程予以实现(即在任命管理人前安排出售,以促成这笔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从出售所得中偿还,但不可能对新的资产所有者进行追索。
A Manitoba Court recently offered guidance on how to approach an appeal from a notice of disallowance or determination of a claim under section 135(4) of the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RSC 1985, c B-3 ("BIA"). Existing jurisprudence provided conflicting positions on whether to treat such appeals as true appeals or a hearing de novo. True appeals generally restrict the evidentiary record before the court to the evidence that was before the trustee. In a de novo hearing, the appeal court considers fresh evidence as a matter of course.
A Manitoba Court recently offered guidance on how to approach an appeal from a notice of disallowance or determination of a claim under section 135(4) of the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RSC 1985, c B-3 (“BIA”). Existing jurisprudence provided conflicting positions on whether to treat such appeals as true appeals or a hearing de novo. True appeals generally restrict the evidentiary record before the court to the evidence that was before the trustee. In a de novo hearing, the appeal court considers fresh evidence as a matter of course.
公司资本充足是指股东实缴的出资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公司有充足的资本应对经营风险、偿付到期债务,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范就是公司资本充足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改变了法定资本制的立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资本充足制度也呈现出渐见宽松的趋势。
一、《公司法》多次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大幅放宽了资本管制
1993年12月颁行的《公司法》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在保持法定资本制度的同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资本门槛,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修改为法定资本分期缴纳的资本制度。
2013年12月修正的《公司法》大幅修改了公司资本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特殊行业除外),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改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基本完成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转变。
2018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增加了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实际上赋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自主决定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还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了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This article was first published in Digital Asset.
“Immutable” is a term that is frequently used when people talk about blockchain and the benefit of using this technology for record-keeping.
一、嵌套的本质:收益权的收益权
嵌套,根据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表述,是指甲资管产品投资乙资管产品的份额。即通过一项资产所设立的产品成为了另外一个产品投资的对象,形成了产品之中还包含产品的现象。
资产端的嵌套的本质上是以收益权为中心的权利虚化与重叠。试看下述两例:
图一
(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案(下称“215号案”,见图一)中,定向资管计划从某投资公司受让了私募债券的收益权,而某银行又从定向资管计划受让了该资管计划的收益权,即“私募债券收益权的收益权”。其中,“私募债券收益权”是在“私募债券”这一概念中分离和抽象出来的虚化标的,“私募债券收益权的收益权”则是在“私募债券收益权”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虚化标的,构成 “二重虚化的合同标的”。该案中的多层嵌套结构,如我们之前在《“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中分析,本质上就是以高度重合的标的进行的叠加式融资交易。
图二
2019年6月1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前述文件以下统称为“违约处置新规”,三家机构统称为“处置机构”),共同构建及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违约处置新制度,开创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快速处置新阶段。
处置新规的发布,立即引发了境内外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6月20日,中央结算公司及同业拆借中心也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微信公众号“CfetsOnline发布” 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违约处置新规的答疑。
基于对违约处置新规的解读以及我们与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讨论,我们拟通过本文做一些初步梳理、探讨和展望。
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
1、SX公司基本情况
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
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
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