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私募基金自诞生以来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它帮助很多投资者在短期内取得了可观的收益,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私募基金未取得理想的收益或甚至发生亏损后,部分投资者以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等过程中未适当履职为由,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及后续展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本文结合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的未适当履职及由此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清算工作的高度重视,避免自身及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
一、延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1. 未适当履职的情形
近年来,我国公开市场债券违约处置体制不断健全,违约处置方式不断丰富,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债务重组作为一种公开市场债务处理的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此同时,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截至2023年一季度,公开市场多笔债券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回售款或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了寻求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健全公开市场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索最优方式化解债券违约的路径,针对公开市场债券的特点,对处理手段及相应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公开市场违约债券的处置现状和应对方式,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差异性出发,论述庭外债务重组作为处置手段的特殊性及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等,明确以庭外债务重组手段处置公开市场债务将会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一、我国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现状
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23家违约发行人,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87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1015.76亿元;17家发行人首次发生展期,涉及展期债券33期,展期规模157.31亿元,较上年增多。[1]
前言
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各阶段时常经历来自市场、政策及监管等种种不确定风险,这期间不仅基金管理人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投资者也在默默期待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而清算退出正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迎来最终投资结果的阶段,清算完毕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生命的终结,其重要性对于各方来说不言而喻。
一、私募基金清算的意义
私募基金的清算完毕代表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等多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正式终结,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而言,基金清算后将大幅减少其在投后管理中所投入的精力,且所应对的监管也会相应减少;对投资者而言,在基金清算后可以取回现有投资财产,保障自身资金的流动性;针对基金行业来说通过清算淘汰了部分“劣质”私募基金,彰显了优胜劣汰法则,可以使行业整体的发展越来越健康。
引言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颁布针对一家大型港股公司(“港股公司”)的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这宗债项涉及约数十亿美元的清盘呈请终于落下帷幕,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清盘案件之一。不少客户均希望了解,香港法下这类清盘对债权人利益及权利之影响。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盘。就该案而言,数月前港股公司的一债权人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港股公司提起清盘呈请(“呈请”)。该清盘呈请提出后,历经多次聆讯及延期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针对港股公司颁布了清盘令。
债权人对清盘债务人的行动
一旦公司进入强制清盘程序,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程序均会自动中止。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清盘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司资产不会被用于提起或辩护任何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引言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颁布针对一家大型港股公司(“港股公司”)的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这宗债项涉及约数十亿美元的清盘呈请终于落下帷幕,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清盘案件之一。不少客户均希望了解,香港法下这类清盘对债权人利益及权利之影响。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盘。就该案而言,数月前港股公司的一债权人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港股公司提起清盘呈请(“呈请”)。该清盘呈请提出后,历经多次聆讯及延期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针对港股公司颁布了清盘令。
债权人对清盘债务人的行动
一旦公司进入强制清盘程序,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程序均会自动中止。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清盘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司资产不会被用于提起或辩护任何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下行叠加新冠疫情,众多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庭外债务重组因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自主性,不受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成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方式,而敏感债权因其涉众性成为庭外债务重组程序中的棘手问题。敏感债权往往与非法集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将从庭外重组中涉非(涉嫌非法集资)敏感债权处置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敏感债权处置方案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以及律师在涉非敏感债权处置中的作用。
一、敏感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敏感债权的概念
正如庭外重组一样,对于敏感债权,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结合过往庭外重组等债务风险处置案例,可以将敏感债权理解为:因涉及众多自然人债权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而需要在债务处置中特别考虑的债权,主要包括涉及个人的理财产品和民间集资。
(二)敏感债权的特征
敏感债权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债权人一般为自然人,且人数众多,具有涉众性特点。敏感债权一般涉及众多自然人债权人,这类群体抗风险能力一般较差,企业债务危机爆发后,如果无法及时清偿敏感债权,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引言
自2022年5月起,上市公司“携带”未到期可转债进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的案例逐步在A股视野中涌现。截至目前,重整计划成功执行并顺利处置可转债违约风险的只有*ST正邦(002157)和*ST全筑(603030)两个案例。作为一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的新兴产品,由于可转债具有债权性、股权性和二级市场可交易等特点,较重整中的其他普通债权更具特殊性,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新课题”,应当在重整中进行定制化处理。
可转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方式保持了其作为金融工具“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转卖或转股。因此,重整方案设计中最为核心的是保护可转债原持有人在可转债产品项下的合法权利。通常做法为保留可转债持有人一定期限的交易及转股权利,利用可转债的特殊规则为持有人做好权利保护衔接,实现上市公司与持有人的利益共赢。
本文谨从可转债的特殊性及权利保护措施、实践中主要案例总结及重整方案设计要点等三个方面展开,对存续可转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可转债的特殊性及权利保护
(一)可转债的特殊性
Ever since unpaid taxes due to HMRC were “crammed down” pursuant to a restructuring plan that it voted against but did not actively oppose in Houst,1 HMRC has challenged restructuring plans and asserted its interests more aggressively, causing the failure of restructuring plans inNasmyth
The Supreme Court’s landmark decision in Sequana1leaves many unanswered questions, and finding a common thread between the four quite separate judgments has proved challenging for practitioners and directors alike. The recent decision in Hunt v.
The new Spanish Bankruptcy Law in September 2022 (TRLC)1 ushered in perhaps the most radical changes to the domestic restructuring market in any EU Member State that has so far implemented the EU Directive on Preventive Restructuring.2 For the first time, following satisfaction of certain conditions, the disenfranchise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