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组是指通过收购、划转、合并、分立、资产剥离、混改(包括科改)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重新组织,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企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的效果。其中,公司分立是一种常见的重组模式,多适用于分拆上市、解决同业竞争、突出主营业务等场景。笔者结合近期项目经验,就国有企业以分立方式实施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分立的基本流程及国企分立特别程序
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1],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续,同时设立一个及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是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的公司,本公司解散。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均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的常规流程包括制定分立方案、通过分立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签订分立协议、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及办理公司分立登记。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的平台(不再仅限于登报公告),其余关于分立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化。
随着社会发展与商业模式的不断丰富,不同商事主体之间会因愈发复杂的交易往来产生繁多的债权债务关系,整体经济环境下行、转入逆周期的情况下,债务危机频频爆发,债务重组已成为债务危机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债务重组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取决于是否存在契合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甚至政府或监管机关要求的重组方案,故债务重组方案的设计是债务重组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相关项目经验,对债务重组方案设计的总体思路及流程,以及中介机构在重组方案设计时的角色作用提出探讨,以期更好地促进债务重组工作之推进。
一、重组范围
Over the past week, reports have emerged about filings that have been made at Companies House marking a charge as satisfied, without the company's or relevant lender's knowledge.
There were rumours last week, which were simply that, because Companies House had not publicly announced any issue, but, as we have seen over the weekend and is now widely reported in the news, it appears that there have been at least 800 erroneous filings.
In this note, we provide a high-level overview of key restructuring cases from last year in the US, Asia Pacific and Australia and consider the outlook in 2024 for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US
引子
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清算义务人”及“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责任”(以下简称“董事怠于清算责任”)进行了重大修订,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董事都将成为法定的唯一清算义务人。该条规定的更新无疑将引发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规定的新一轮重大修改,并将再次对司法实践中本就争议颇多的怠于清算责任案件的裁判规则带来冲击。
A common defense to a fraudulent transfer claim in bankruptcy concerning a securities transaction is the “safe harbor” defense under section 546(e) of the Bankruptcy Code. In a unique twist, a post-confirmation trust in Delaware recently argued that the safe harbor defense should not be available if the underlying transaction was illegal under the law where the debtor/transferor was incorporated.
在我国商事实践中,由于清算相关主体未必能严格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解散清算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等原因,导致存在大量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并注销,却仍遗留部分债务未处理的情况。此时债务人的公司法人人格已经终止,不再是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他主体主张权利,这无疑增加了债权追偿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实施,新法一方面对现行的解散清算制度进行了优化,明确了以董事为主的清算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则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特别规定股东的最长认缴出资期限为五年,且要求存量公司逐步调整至该期限内,这预计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的公司通过解散清算程序进行注销,从而带来更多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的追偿难题。基于这种新形势,笔者根据近年来代理不良债权追偿项目的经验,梳理并归纳了对遗留债务的追偿路径,以期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债权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公司法》修订与遗留债务的追偿现状
引言
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2022年3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申请破产重整时,需要提交包含资金占用情况和违规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至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两大“红线问题”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已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在重整前或重整中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已成为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
资金占用系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变相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达到实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规担保,系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超过规定限额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对于陷入危机的上市公司而言,违规担保往往表现为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是控股股东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往往相伴相生,需要一并解决。
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集团的构成、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等,是企业自身选定重组方向制定重组方案、政府机关判断企业有无救助价值、债权人判断重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人研判企业有无投资价值及具体投资方向的基本依据,故全面、及时地尽职调查对危机企业极有必要。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债务重组为目的的尽职调查与传统的收并购、IPO、债权融资等业务所涉尽职调查在尽调的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区别,应基于尽职调查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尽调方案,进而获取对使用人有价值的尽调结果。本文拟对债务重组场景下“尽职调查”的目的、分类、尽调的主要内容及方法、以及尽调中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论述。
一、庭外债务重组尽职调查目的概述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指导如何设计尽调方案、采取何种尽调方法、如何进行尽调结果披露的基础。举例来说,在股权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并尽可能的发现可能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的潜在风险;在资产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资产的客观状态及法律状态,确定收购资产的客观现状、法律权属、法律瑕疵等;而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的客观现状,以便确定如何化解其债务危机问题。
Changes are afoot to the statutory regime governi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s for regulated water companies (the SAR)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a suite of new legislation.
Impact of the changes on pension truste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