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陷入困境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其实现风险出清和企业重生的重要方式。在破产重整中,投资人参与的主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其中股权投资为较为重要的投资方式(其基本流程如下图),本文将结合实践,从投资人视角,浅析破产重整中股权投资的机遇和风险防范,以期为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帮助。
图1:破产重整中股权投资基本流程图
一、重整投资的机遇
现阶段,重整投资作为“新一轮招商引资”处于重要机遇期。以上市公司重整为例,2023年7月底的数据显示其中超90%的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账面呈现浮盈[1];2024年以来,截至11月,有44家上市公司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较前一年同期增加超四成[2]。由此可见,破产重整蕴含着较多投资机会,其在目前政策环境、价值发掘、成本控制和业务整合等方面均展现出投资“机遇”。
Two recent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decisions demonstrate that the corporate attribution doctrine is not a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Court approval of a sale process in receivership or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BIA”) proposal proceedings is generally a procedural order and objectors do not have an appeal as of right; they must seek leave and meet a high test in order obtain it. However, in Peakhill Capital Inc. v.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债务困境,由于该等企业较多成立时间久、体量巨大,且存在经营多元化、债权债务形式多样化的情形,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易引发债务风险,实践中迫切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使债权人得到受偿,让企业重获新生。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工具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债务重组中,包括在破产重整前的债务重组阶段,也包括在破产重整阶段。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2022年3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22年3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余额约为21.07万亿元。另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发布的《建信信托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建信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规模超2,300亿元[1];根据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发布的《中信信托二〇二一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受托规模近160亿元[2]。
Introduction
The UK Supreme Court has recently delivered a landmark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 The decis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as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in detail whether the trigger for the directors’ duty to consider creditors’ interest is merely a real risk, as opposed to a probability of or close proximity to, insolvency.
Background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頒下了重要裁決,其重要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董事考慮債權人權益的責任,是只需出現真正的無力償債風險便已觸發,還是在相當可能或瀕臨無力償債時才觸發。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AWA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於2009年5月,他們安排該公司向該公司唯一股東(「第一答辯人」)派發1.35億歐元的股息(「該股息」),以抵銷第一答辯人結欠該公司的債務。該公司在支付該股息時,其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均處於具償債能力的狀況。然而,該公司有一項與污染相關而金額未定的長期或然負債,導致該公司產生未來可能無力償債的真正風險。
简介
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颁下了重要裁决,其重要之处在于最高法院深入探讨了董事考虑债权人权益的责任,是只需出现真正的无力偿债风险便已触发,还是在相当可能或濒临无力偿债时才触发。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辩人为AWA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于2009年5月,他们安排该公司向该公司唯一股东(「第一答辩人」)派发1.35亿欧元的股息(「该股息」),以抵销第一答辩人结欠该公司的债务。该公司在支付该股息时,其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均处于具偿债能力的状况。然而,该公司有一项与污染相关而金额未定的长期或然负债,导致该公司产生未来可能无力偿债的真正风险。
简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过自愿或强制清盘方式进行清盘。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及参与清盘过程,包括委任清盘人。然而,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而部分债权人可能希望清盘程序在法院批准下进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讨关于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法律原则。
案情
迅泽航空备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一项局部仲裁裁决而结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请人」)一笔重大债务。该公司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债权人自愿清盘方式将该公司清盘。于债权人会议举行时,另一阵营占债务总额超过50% 的关连债权人(「关连债权人」)委任了他们选择的清盘人(「清盘人」)。
簡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過自願或強制清盤方式進行清盤。在債權人自願清盤中,債權人有權監督及參與清盤過程,包括委任清盤人。然而,債權人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而部分債權人可能希望清盤程序在法院批准下進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討關於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法律原則。
案情
迅澤航空備件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為一項局部仲裁裁決而結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請人」)一筆重大債務。該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債權人自願清盤方式將該公司清盤。於債權人會議舉行時,另一陣營佔債務總額超過50% 的關連債權人(「關連債權人」)委任了他們選擇的清盤人(「清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