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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讲话稿”),我们在上篇中篇中对“关于进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新规”)对金融资管业务的影响,我们在上篇及中篇中从担保物权受托持有、增信文件性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担保物权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等角度进行了详细探析。本篇我们将从资产收益权回购交易、仲裁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担保与破产衔接角度,着重介绍新规的修订及对金融资管业务的影响。择重点概括如下:

一、新规明确特定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中让与担保规则的处理方法

合伙型基金退出时,合伙人之间可能因存在争议而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或虽然组成清算组却无法顺利完成清算。这便引发合伙型基金可否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司法清算的问题。我们曾代理过一起非常罕见的合伙型基金司法清算的案件,开创上海市指定第三人担任基金清算组负责人的先例,案件在其他诸多方面都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和创新意义。

所谓司法清算,亦即强制清算,是相对于企业自行清算而言,一般是指法院介入合伙型基金清算程序的制度,可以是法院组建清算组,也可能是法院监督清算程序,亦或当清算出现障碍时请求法院排除妨碍等。针对公司的强制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公司强清纪要》”)。但有关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尚无较为全面和细致的立法体系,因此,合伙型基金通过司法方式进行强制清算的先例很少,且争议颇多。

新疆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称“本案”),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新疆某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股民众多、索赔金额高、专业性强,往往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引发的股民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中,金杜基于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把握,针对本案的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股民损失的答辩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是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股民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截止目前,本案共有70余名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此外,还有批量股民以律师函的方式向公司进行索赔。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及金杜整体应对思路

On 31 March, 2015,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four model cases, including Shagang LLC. (Shagang) v. Kaitian LLC.(Kaitian), a case in relation to an objection to enforcement of a distribution plan. In the case, the Court has referred to the Deep Rock Doctrine origina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stat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shareholders whose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insufficient shall be subordinated to external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with respect to their payable deb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