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引言
在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原訟法庭拒絕對一家在香港上市的開曼公司進行清盤,因為原訟法庭認為,呈請人未能證明在作出清盤令後,債權人確實有可能獲得實際利益。
案情
SDFIII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呈請人」)以資不抵債為由,發出對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清盤的呈請。各方對該債務沒有爭議。
該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資產包括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所有權,該等附屬公司在中國內地擁有附屬公司,而該等附屬公司又擁有該公司的相關資產,並開展生產及其他業務。
對該公司無爭議的是,該公司已資不抵債。該公司要求押後該呈請,以推進該公司的債務重組。由於股份已暫停買賣,而該公司亦面臨潛在的退市問題,該公司認為重組是令集團業務重回正軌的唯一方法,長遠而言,對該公司的債權人是有利的。
因此,法院將裁定是否立即發出清盤令或批准延期。
爭議點
爭議點如下:-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which concerns the winding-up of a foreign company,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lied the long-developed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exercising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particular, the Court discussed how the holding of shares in a delisted company may impact on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Background
简介
中国于 1986 年颁布《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属全国性法律,但只适用于企业清盘, 并不涵盖自然人破产。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颁布,并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当局在草拟该条例时,参考了多个 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香港及台湾。该 条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现代化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申请个人破产的准则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该条例适用于符合下列准则的自然人: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上述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债务人符合以上准则但有未来可预期收 入,则可进行重整。债务人若已按照该条例展开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个人破产申 请,无需符合关于居住地及社会保险费的准则。
簡介
中國於 1986 年頒布《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屬全國性法律,但只適用於企業清盤, 並不涵蓋自然人破產。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 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頒布,並已於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當局在草擬該條例時,參考了多個 市場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香港及台灣。該 條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現代化破產制度,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能夠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
申請個人破產的準則
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該條例適用於符合下列準則的自然人:
-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
- 連續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及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
上述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如債務人符合以上準則但有未來可預期收 入,則可進行重整。債務人若已按照該條例展開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個人破產申 請,無需符合關於居住地及社會保險費的準則。
简介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是一个重组公司债务的方法,让公司与其债权人或任何类别债权人订立安排 或达成妥协。在香港,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3 部规管有关安排及妥协。法院可 下令债权人就拟议订立的安排或妥协举行会议,并可在其后认许某安排或妥协,前提是在出席 该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中,占当中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同意该安排 或妥协。
在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 26 部列出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相关规定。最近在英国 Port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 [2021] EWHC 378 (Ch)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重申有关更改针对 第三方之权利及类别组合的原则。
背景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簡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訟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押 後清盤呈請以便公司能夠進行債務重組時會考慮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須證明在重組後 能夠向要求立即還款的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須證明它將會繼續經營盈利的業務,或至少在中 期內能夠支付其到期債務。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與勒泰商業有限公司 (「勒泰」)訂立了一份融資協議,融資金額為 1.5 億港元。根據協議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須就此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由於勒泰 及該公司拖欠還款,工銀亞洲入稟追討泰勒超過 1.7 億港元的債務(「該債務」),並於 2020 年 5 月 19 日獲判勝訴。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銀亞洲就該債務對該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其後,該公司被提出清 盤呈請(「該呈請」)。該公司申請押後該呈請以便進行債務重組,而由於該公司的債務總額 接近 40 億港元,工銀亞洲請求法院立即頒下清盤令,因為其認為押後該呈請是徒勞無功的。 其他獲發通知就該呈請出庭的債權人並沒有出席聆訊。
简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押 后清盘呈请以便公司能够进行债务重组时会考虑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须证明在重组后 能够向要求立即还款的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须证明它将会继续经营盈利的业务,或至少在中 期内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与勒泰商业有限公司 (「勒泰」)订立了一份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 1.5 亿港元。根据协议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由于勒泰 及该公司拖欠还款,工银亚洲入禀追讨泰勒超过 1.7 亿港元的债务(「该债务」),并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获判胜诉。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银亚洲就该债务对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后,该公司被提出清 盘呈请(「该呈请」)。该公司申请押后该呈请以便进行债务重组,而由于该公司的债务总额 接近 40 亿港元,工银亚洲请求法院立即颁下清盘令,因为其认为押后该呈请是徒劳无功的。 其他获发通知就该呈请出庭的债权人并没有出席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