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向与路径——以上市公司在子公司融资后实施并购重组之案例为视角
引言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明确“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各类工具提升对长期投资的吸引力,积极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并提出“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原则性提出“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等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IPO标准,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倡导长期资金入市,鼓励长期资金投资。
上市公司重整是重整领域的风向标,由于其衔接了资本市场和破产制度两大重要领域,且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公开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谓是重整皇冠上的一颗明珠。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共计103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其中最近四年的重整案例数量占据了总量的半壁江山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亦产生诸多前沿法律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行重整制度和证券监管政策的变革和调整。
一、近年上市公司重整所呈现的特点
1. 顶层政策明确支持。2020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在实务中,近年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的审查政策适度宽松。主要表现在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问题,有条件地允许其在重整程序之中解决,而此前证监会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在进入重整前解决此类问题,致使很多存在违规问题的上市公司对重整脱困之路只能“望洋兴叹”。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是证监会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相关中介机构均被行政处罚,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对“胜通债”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系北京金融法院“大连机床”判例后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的又一经典判例,一审判决诸多亮点值得点赞:(1)新《证券法》实施后全国法院首例认定债券虚假陈述造成的债券投资损失应为投资差额损失而非债券票面本息;(2)全国法院首例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剔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致债券投资损失;(3)充分考察债券价格、交易量变化,突破性地认定发行人“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4)创新性地认定案涉债券市场并非有效市场,应以破产清偿金额来确定债券基准价。
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志着我国债券虚假陈述损失的司法认定思路已开始理性回归“损害填平”的侵权责任本质。此外,该案判决对债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和基准价方面的认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审理债券虚假陈述专业性问题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相当的前沿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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