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重整已成为上市公司进入司法重整前几乎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其源于本土需求、服务于纾困实践的兴起路径,彰显了市场对高效挽救机制的迫切期待。然而,在立法规则尚属空白、实践探索快速扩张的背景下,该制度正面临深刻的异化趋势:预重整作为解决重整效率瓶颈与确定性风险而诞生的“辅助工具”,当其价值被证明有效后,迅速从“可选项”变成“默认项”,几乎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必经之路,其功能从“预先协商桥梁”偏移为“实质工作前置”,进而引致临时管理人角色模糊、权责失衡、企业拯救成本攀升等一系列结构性困境。基于对这一市场趋势的密切关注与忧思,本文聚焦于制度逻辑的完整性、各方权责利的平衡性以及程序正义的可实现性,将依次追溯制度的生成逻辑,呈现规则图谱的留白现状,解剖功能偏移衍生的核心痛点,并最终尝试提出使预重整回归其商业谈判本质、约束于重整前协商程序的路径展望。笔者深信,唯有正视当前实践中的张力与悖论,方能推动这一重要企业风险纾困工具的行稳致远,真正实现其提升困境企业重生效率与公平的初心。
一、制度起源:中国本土语境下的生成逻辑与“生存突围”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决定》指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在《决定》的指引下,2025年国内围绕破产制度的立法、司法亮点纷呈,市场主体运用破产制度纾困、退出、权利维护的实践更加深入和丰富,破产重整制度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值此新旧更替之际,本文试图梳理和总结2025年中国公司破产重整实务情况并展望2026年的发展态势,以求教于同仁。
一、概览
清算退出是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投资者本金回收、基金财产安全处置及管理人合规责任闭环。若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仅会触发监管处罚,更可能引发投资者集体仲裁/诉讼,严重损害市场声誉。
此前,本系列指南已覆盖基金募集、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环节的合规要点;本篇作为第四篇,将聚焦清算退出环节的高频违规场景,拆解法律风险、明确监管依据、提供可落地的自查与整改方案,为管理人合规开展清算工作提供指引。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典型案例简介
北京中扶私募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称“中扶公司”)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2018年5月,中扶公司备案“中扶3号基金”(以下称“涉案基金”),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基金存续期为5年,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最后1年为退出期。涉案基金备案完成后完成对2家标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并约定如被投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或并购,被投企业实控人需按“本金+年化8%收益”的价格回购涉案基金持有的股权。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case of five companies, including Harbin Gongda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undertaken by Lawyer Nafisa Nihmat's team in 2023, one of the “national bankruptcy classic cases” in 2023, and approximately 50 delisted companies in recent years. It discusses the unique reorganization value, reorganization paths, and common controversial and difficult issues in the practice of delisted companies under Chinese law.
I. Introduction
本文结合了笔者承办的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和近年来约50家退市公司重整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退市公司独有的重整价值、重整路径及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疑难问题,现采撷文章要点,抛砖引玉供各界同仁研究探讨。
一、引言
2024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证券交易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以下合称“国九条及相关配套文件”)。“国九条及相关配套文件”旨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倡导退市常态化。在2019年以前,每年退市数量几乎都在个位数;自2019年开始,上市公司退市逐渐进入加速状态,2020年退市数量达到20家,2021年退市数量达到23家,2022年退市数量达到50家,2023年退市数量达到46家,2024年度截至9月6日已经退市49家企业。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出路作为整体性退市制度设计的一环,退市公司破产重整逐渐引发学界和市场的关注。
前言
2024年8月26日,苏州市检察院发布了《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计四章六十八条,全面涵盖破产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审查要素、监督方式和工作保障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环节,详细完善地单独出台破产检察监督相关规定。9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
在《指引》出台前,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实操层面的系统性规范。近年随着破产重整等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破产法律制度因缺乏直接、高效的违法行为监督与纠偏机制,导致债权人等破产参与主体的救济机制略显单一,在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中呈现出局限性。在各界呼吁拓展外部监督机制的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提升破产检察监督职能。在本次《指引》发布前,江苏省检察院在2020年即已出台《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尝试更为规范地对破产程序进行检察监督。通过4年时间的摸索、总结与完善,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破产监督案件1,351件,为本次《指引》的出台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简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澄清,如果受争议的呈请债务所涉及的协议载有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专属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清盘及破产呈请。
案情
上诉人于2017年与CP Global Inc(「该公司」)及答辩人订立了一份信贷及担保协议(「信贷协议」)。据此,上诉人向该公司提供定期贷款,答辩人就该公司结欠上诉人的所有款项提供个人担保。信贷协议载有专属条款,就该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赋予纽约法院专属司法管辖权。
于2020年,上诉人认为发生了信贷协议所指的违约事件,故要求答辩人支付信贷协议项下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答辩人未有按上诉人的要求还款,因此上诉人在香港针对答辩人展开破产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辩人在纽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求宣告并无发生信贷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答辩人反对在香港提出破产呈请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专属条款规定上诉人须首先在纽约法院就双方争议进行诉讼,然后才可在香港展开破产程序。
Introduction
In the latest judgment handed down by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clarified the approach to winding up and bankruptcy petitions where the agreement from which the disputed petition debt arose contains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EJC”).
Facts
簡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澄清,如果受爭議的呈請債務所涉及的協議載有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專屬條款」),法院應如何處理清盤及破產呈請。
案情
上訴人於2017年與CP Global Inc(「該公司」)及答辯人訂立了一份信貸及擔保協議(「信貸協議」)。據此,上訴人向該公司提供定期貸款,答辯人就該公司結欠上訴人的所有款項提供個人擔保。信貸協議載有專屬條款,就該協議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賦予紐約法院專屬司法管轄權。
於2020年,上訴人認為發生了信貸協議所指的違約事件,故要求答辯人支付信貸協議項下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答辯人未有按上訴人的要求還款,因此上訴人在香港針對答辯人展開破產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辯人在紐約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求宣告並無發生信貸協議下的違約事件。
答辯人反對在香港提出破產呈請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專屬條款規定上訴人須首先在紐約法院就雙方爭議進行訴訟,然後才可在香港展開破產程序。
簡介
香港法院在香港將外國註冊公司清盤的法定司法管轄權,受到法院自設的限制所規限;該等限制被稱為法院行使上述司法管轄權之前所須符合的三大核心要求。
最近在Re Guoan International Ltd[2023] HKCU 939一案中,原訟法庭(「原訟庭」)需考慮是否將一間已被其註冊地點的法院清盤的外國註冊公司清盤。
案情
國安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債權人Road Shine Developments Limited(「呈請人」)於2022年12月2日向香港法庭提出呈請,請求發出將該公司清盤的附屬命令。該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於2022年2月28日被開曼群島大法院清盤,而袁子俊先生及Martin Trott先生於同日獲委任為其清盤人(「共同清盤人」)。反對呈請的債權人Chong Chin先生及Yao Sze Ling女士(統稱「反對債權人 」)基於兩個主要理由反對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