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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porate Insolvency Cases 1. Winding up Listcos in Hong Kong - recent decision illustrates the difficulties creditors may face 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 2. Hong Kong Court’s approach to validation application for MPF contributions mad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3. One petition against one debtor at one time Re China Greenfresh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36 4. Failure to plead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clearly may render the petition defective Pointer & Dent Co Ltd [2020] HKCFI 2823 5.

知的財産法:改正個人情報保護法に関する動き 競争法/独禁法①:公取委、フランチャイズ・ガイドライン改正案の公表 競争法/独禁法②:ドイツ競争法の重要な改正 エネルギー・インフラ:発電側基本料金制度に関する続報 労働法:「男性の育児休業取得促進策等について」の建議について 会社法:会社法施行規則及び会社計算規則の一部改正-定時株主総会におけるウェブ開示によるみなし提供制度の対象範囲の拡大特例- 危機管理:日本監査役協会が「企業集団における不祥事防止を切り口とした監査体制強化の在り方」を公表 一般民事・債権管理:「事業者を支える融資・再生実務のあり方に関する研究会」による論点整理の公表(新たな担保権「事業成長担保権(仮称)」の提言) M&A:中小企業庁、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等の法律案の概要を公表 ファイナンス・ディスクロージャー:経済産業省「事業報告等と有価証券報告書の一体的開示FAQ(制度編)」 税務:国税庁、「在宅勤務に係る費用負担等に関するFAQ(源泉所得税関係)」を公表 中国・アジア(中国):「外国の法律及び措置の不当な域外適用の阻止に関する規則」の公布 新興国(UAE):オンショアの外資規制緩和を含む会社法の改正 国際訴訟・仲裁:ICC、SIAC等の近時の動向

CAPITAL MARKETS BULLETINは、キャピタルマーケッツ関連の最新法務・新規案件についてご紹介するニュースレターです。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僱員及僱主均須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作出強制性供款,違例的僱主即屬犯罪,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討強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討了公司在清盤開始後支付的尚欠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是否可獲 法院認可。 

背景

經營建築服務的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該公司」)正在進行清盤。2018 年 2 月起,該公司 偶然未能為其僱員作出強制性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對該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並在該公司沒有抗 辯下就四項申索取得勝訴,可討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強積金供款合共港幣 958 萬元。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均须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积金」)作出强制性供款,违例的雇主即属犯罪,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讨强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讨了公司在清盘开始后支付的尚欠强制性强积金供款,是否可获 法院认可。 

背景

经营建筑服务的新昌营造厂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进行清盘。2018 年 2 月起,该公司 偶然未能为其雇员作出强制性强积金供款。积金局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并在该公司没有抗 辩下就四项申索取得胜诉,可讨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强积金供款合共港币 958 万元。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the Court held that when the Hong Kong court recognises offshore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there would not be an automatic stay of proceedings in Hong Kong.

簡介

法院最近在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進 行的臨時清盤獲香港法院承認,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也不會自動擱置。

在本案中,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成立地點百慕達被頒令臨時清 盤,其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向香港法院申請頒令承認及協助。法院須審 理以下兩個爭論點:

  1. 該命令是否應給予臨時清盤人權力,以控制該公司直接及間接擁有的所有附屬公司?
  2. 如應擱置在香港現有或預期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則應如何擱置?

外國清盤人的權力範圍

如法院承認外國的公司清盤程序,法院可准許外國清盤人接管該公司在香港的資產,包括(如 適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

简介

法院最近在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进 行的临时清盘获香港法院承认,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也不会自动搁置。

在本案中,五龙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成立地点百慕达被颁令临时清 盘,其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颁令承认及协助。法院须审 理以下两个争论点:

  1. 该命令是否应给予临时清盘人权力,以控制该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
  2. 如应搁置在香港现有或预期针对该公司的法律程序,则应如何搁置? 

外国清盘人的权力范围 

如法院承认外国的公司清盘程序,法院可准许外国清盘人接管该公司在香港的资产,包括(如 适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

简介

2020 年 11 月 12 日,破产管理署发出 2020 年第 2 号通告,当中载列关于临时清盘人或清盘 人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表格 D1 及 D2 的经修订安排(「通告」)。临时清盘人/清盘人 (统称「清盘人」)如知悉董事有任何不当行为操守,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法定表格 D1。通告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生效。 

现有安排

如无力偿债公司的清盘人认为现任或前任董事的行为操守(不论单独观之或连同其作为任何其 他公司的董事的行为操守观之)使该人不适宜关涉公司的管理,则须填妥香港法例第 32J 章 《公司(董事行为操守报告)规例》附表内的表格 D1,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报告有关事宜。

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如信纳符合公众利益,可根据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168I 条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现时或曾经出任无力偿债公司董事 的人士发出取消资格令。 

清盘人如认为前任或现任董事的行为操守不适宜公司的管理,即可援引报告规定。该规定同样 适用于公司成员自动清盘的情况。

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