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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讲话稿”),我们在上篇中篇中对“关于进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新规”)对金融资管业务的影响,我们在上篇及中篇中从担保物权受托持有、增信文件性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担保物权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等角度进行了详细探析。本篇我们将从资产收益权回购交易、仲裁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担保与破产衔接角度,着重介绍新规的修订及对金融资管业务的影响。择重点概括如下:

一、新规明确特定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中让与担保规则的处理方法

合伙型基金退出时,合伙人之间可能因存在争议而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或虽然组成清算组却无法顺利完成清算。这便引发合伙型基金可否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司法清算的问题。我们曾代理过一起非常罕见的合伙型基金司法清算的案件,开创上海市指定第三人担任基金清算组负责人的先例,案件在其他诸多方面都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和创新意义。

所谓司法清算,亦即强制清算,是相对于企业自行清算而言,一般是指法院介入合伙型基金清算程序的制度,可以是法院组建清算组,也可能是法院监督清算程序,亦或当清算出现障碍时请求法院排除妨碍等。针对公司的强制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公司强清纪要》”)。但有关合伙型基金的清算尚无较为全面和细致的立法体系,因此,合伙型基金通过司法方式进行强制清算的先例很少,且争议颇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对资产证券化圈的许多机构从业者,《九民纪要》具体有什么样的意义可能不太熟悉。在这里,我们还是借用引言中的一句话来体现它的意义:

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九民纪要》的条款中,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就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在正式看条款和案例之前,不妨先再来品读一下它的引言部分

这些统领性原则,结合一些代表性案例,我们认为,会赋予证券化业务更多的司法支持。具体体现在:

2017年1月07日,在《人民法院报》最新公布的 “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该案不仅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之间会商机制的首个案例,也是上市公司重整同时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首个案例,在案件处理的参考性以及对于市场和社会的整体影响方面均意义重大。每年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出的十大案件均为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和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受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开始显现,且日趋严重,渐至资不抵债,面临严峻的退市风险。最终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南京中院通过公开选任方式,经过层层选拔,最终确定金杜为本案管理人,负责开展相关重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