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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谈到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文将从担保的视角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救济予以分析。

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函》的效力

任何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企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由该企业或其债权人(“”)提交破产申请,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对该企业发起破产法律程序。但是,长期以来,备受业内人士诟病的是,中国法院迟迟未对破产申请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颁布指导通知[1](“《2016年最高院通知》”),旨在简化和规范登记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最高院通知:优化立案程序

破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6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