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安排,原常见于缓解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少量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部分房地产企业逐渐将其演化作为平衡资金需求的工具,签订大量的“以房抵债”协议,在出现现金流危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无力偿还欠款,也无力建完房屋交付债权人,使得“以房抵债”的实现问题变得愈加尖锐。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以房抵债”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即便表面上均具备相似的特征,由于个案事实细微的差别,或是裁判观点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故此,本文拟就“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进行梳理及探讨。
一、关于“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的厘清
实践中关于“以房抵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定,归纳起来,最为常见的为“以物抵债”类型的安排:通常发生在债务到期后(部分案件中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即以债务人或他人持有的房屋作为抵偿债务的“物”,通过折价转让给债权人的形式,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该种抵偿改变了原债权金钱给付的方式,在理论上,可称为“他种给付型以房抵债”。
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
1、SX公司基本情况
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
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
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