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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开市场债券违约处置体制不断健全,违约处置方式不断丰富,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债务重组作为一种公开市场债务处理的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与此同时,受经济下行大环境的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截至2023年一季度,公开市场多笔债券出现未按时兑付本息、回售款或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了寻求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健全公开市场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索最优方式化解债券违约的路径,针对公开市场债券的特点,对处理手段及相应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公开市场违约债券的处置现状和应对方式,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程序的差异性出发,论述庭外债务重组作为处置手段的特殊性及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等,明确以庭外债务重组手段处置公开市场债务将会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一、我国公开市场违约债券处置现状

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23家违约发行人,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87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1015.76亿元;17家发行人首次发生展期,涉及展期债券33期,展期规模157.31亿元,较上年增多。[1]

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集团的构成、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等,是企业自身选定重组方向制定重组方案、政府机关判断企业有无救助价值、债权人判断重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人研判企业有无投资价值及具体投资方向的基本依据,故全面、及时地尽职调查对危机企业极有必要。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债务重组为目的的尽职调查与传统的收并购、IPO、债权融资等业务所涉尽职调查在尽调的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区别,应基于尽职调查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尽调方案,进而获取对使用人有价值的尽调结果。本文拟对债务重组场景下“尽职调查”的目的、分类、尽调的主要内容及方法、以及尽调中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论述。

一、庭外债务重组尽职调查目的概述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指导如何设计尽调方案、采取何种尽调方法、如何进行尽调结果披露的基础。举例来说,在股权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并尽可能的发现可能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的潜在风险;在资产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资产的客观状态及法律状态,确定收购资产的客观现状、法律权属、法律瑕疵等;而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的客观现状,以便确定如何化解其债务危机问题。

目前庭外债务重组的表决程序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合意,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单对单”的重组场景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重组条件、签署重组文件,相关重组文件可以发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约束。但在大型企业整体债务重组中,涉及较多的债务重组主体和数量较多的债权人。在各债权人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债权人同意方案、签署重组协议,故如何高效、快速地完成整体重组方案的表决,以及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对投弃权票甚至明确反对的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是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会关心且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庭外债务重组方案表决的程序探讨

(一)重组方案的表决程序概述

Introduction

The UK Supreme Court has recently delivered a landmark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 The decis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as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in detail whether the trigger for the directors’ duty to consider creditors’ interest is merely a real risk, as opposed to a probability of or close proximity to, insolvency.

Background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頒下了重要裁決,其重要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董事考慮債權人權益的責任,是只需出現真正的無力償債風險便已觸發,還是在相當可能或瀕臨無力償債時才觸發。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AWA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於2009年5月,他們安排該公司向該公司唯一股東(「第一答辯人」)派發1.35億歐元的股息(「該股息」),以抵銷第一答辯人結欠該公司的債務。該公司在支付該股息時,其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均處於具償債能力的狀況。然而,該公司有一項與污染相關而金額未定的長期或然負債,導致該公司產生未來可能無力償債的真正風險。

简介

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颁下了重要裁决,其重要之处在于最高法院深入探讨了董事考虑债权人权益的责任,是只需出现真正的无力偿债风险便已触发,还是在相当可能或濒临无力偿债时才触发。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辩人为AWA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于2009年5月,他们安排该公司向该公司唯一股东(「第一答辩人」)派发1.35亿欧元的股息(「该股息」),以抵销第一答辩人结欠该公司的债务。该公司在支付该股息时,其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均处于具偿债能力的状况。然而,该公司有一项与污染相关而金额未定的长期或然负债,导致该公司产生未来可能无力偿债的真正风险。

简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过自愿或强制清盘方式进行清盘。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及参与清盘过程,包括委任清盘人。然而,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而部分债权人可能希望清盘程序在法院批准下进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讨关于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法律原则。

案情

迅泽航空备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一项局部仲裁裁决而结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请人」)一笔重大债务。该公司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债权人自愿清盘方式将该公司清盘。于债权人会议举行时,另一阵营占债务总额超过50% 的关连债权人(「关连债权人」)委任了他们选择的清盘人(「清盘人」)。

簡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過自願或強制清盤方式進行清盤。在債權人自願清盤中,債權人有權監督及參與清盤過程,包括委任清盤人。然而,債權人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而部分債權人可能希望清盤程序在法院批准下進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討關於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法律原則。

案情

迅澤航空備件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為一項局部仲裁裁決而結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請人」)一筆重大債務。該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債權人自願清盤方式將該公司清盤。於債權人會議舉行時,另一陣營佔債務總額超過50% 的關連債權人(「關連債權人」)委任了他們選擇的清盤人(「清盤人」)。

簡介

香港法院過往一直承認公司在其註冊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展開的外地清盤程序。但最近在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夏利士法官提出一種新的方法,承認在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外地清盤程序。夏利士法官認為,就香港法院承認及協助外地清盤人而言,外地清盤程序在公司註冊成立地點進行這一點並不足夠,也非必要。

背景

利標品牌有限公司(「公司」)是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由於新型肺炎疫情持續,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業務面臨嚴峻困難,因此該公司董事會認為展開清盤程序符合該公司的利益,並向百慕達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授以有限度權力以協助該公司重組債務。然而,重組並不成功,百慕達法院於2021年11月5日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