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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退出是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投资者本金回收、基金财产安全处置及管理人合规责任闭环。若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仅会触发监管处罚,更可能引发投资者集体仲裁/诉讼,严重损害市场声誉。

此前,本系列指南已覆盖基金募集、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环节的合规要点;本篇作为第四篇,将聚焦清算退出环节的高频违规场景,拆解法律风险、明确监管依据、提供可落地的自查与整改方案,为管理人合规开展清算工作提供指引。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典型案例简介

北京中扶私募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称“中扶公司”)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2018年5月,中扶公司备案“中扶3号基金”(以下称“涉案基金”),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基金存续期为5年,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最后1年为退出期。涉案基金备案完成后完成对2家标的企业的股权投资,并约定如被投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或并购,被投企业实控人需按“本金+年化8%收益”的价格回购涉案基金持有的股权。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私募基金自诞生以来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它帮助很多投资者在短期内取得了可观的收益,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私募基金未取得理想的收益或甚至发生亏损后,部分投资者以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等过程中未适当履职为由,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及后续展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本文结合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的未适当履职及由此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清算工作的高度重视,避免自身及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

一、延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1. 未适当履职的情形

前言

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各阶段时常经历来自市场、政策及监管等种种不确定风险,这期间不仅基金管理人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投资者也在默默期待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而清算退出正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迎来最终投资结果的阶段,清算完毕也意味着私募基金生命的终结,其重要性对于各方来说不言而喻。

一、私募基金清算的意义

私募基金的清算完毕代表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等多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正式终结,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而言,基金清算后将大幅减少其在投后管理中所投入的精力,且所应对的监管也会相应减少;对投资者而言,在基金清算后可以取回现有投资财产,保障自身资金的流动性;针对基金行业来说通过清算淘汰了部分“劣质”私募基金,彰显了优胜劣汰法则,可以使行业整体的发展越来越健康。

Introduction

The UK Supreme Court has recently delivered a landmark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 The decis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as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in detail whether the trigger for the directors’ duty to consider creditors’ interest is merely a real risk, as opposed to a probability of or close proximity to, insolvency.

Background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頒下了重要裁決,其重要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董事考慮債權人權益的責任,是只需出現真正的無力償債風險便已觸發,還是在相當可能或瀕臨無力償債時才觸發。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AWA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於2009年5月,他們安排該公司向該公司唯一股東(「第一答辯人」)派發1.35億歐元的股息(「該股息」),以抵銷第一答辯人結欠該公司的債務。該公司在支付該股息時,其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均處於具償債能力的狀況。然而,該公司有一項與污染相關而金額未定的長期或然負債,導致該公司產生未來可能無力償債的真正風險。

简介

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颁下了重要裁决,其重要之处在于最高法院深入探讨了董事考虑债权人权益的责任,是只需出现真正的无力偿债风险便已触发,还是在相当可能或濒临无力偿债时才触发。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辩人为AWA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于2009年5月,他们安排该公司向该公司唯一股东(「第一答辩人」)派发1.35亿欧元的股息(「该股息」),以抵销第一答辩人结欠该公司的债务。该公司在支付该股息时,其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均处于具偿债能力的状况。然而,该公司有一项与污染相关而金额未定的长期或然负债,导致该公司产生未来可能无力偿债的真正风险。

简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过自愿或强制清盘方式进行清盘。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及参与清盘过程,包括委任清盘人。然而,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而部分债权人可能希望清盘程序在法院批准下进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讨关于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法律原则。

案情

迅泽航空备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一项局部仲裁裁决而结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请人」)一笔重大债务。该公司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债权人自愿清盘方式将该公司清盘。于债权人会议举行时,另一阵营占债务总额超过50% 的关连债权人(「关连债权人」)委任了他们选择的清盘人(「清盘人」)。

簡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過自願或強制清盤方式進行清盤。在債權人自願清盤中,債權人有權監督及參與清盤過程,包括委任清盤人。然而,債權人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而部分債權人可能希望清盤程序在法院批准下進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討關於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法律原則。

案情

迅澤航空備件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為一項局部仲裁裁決而結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請人」)一筆重大債務。該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債權人自願清盤方式將該公司清盤。於債權人會議舉行時,另一陣營佔債務總額超過50% 的關連債權人(「關連債權人」)委任了他們選擇的清盤人(「清盤人」)。

簡介

香港法院過往一直承認公司在其註冊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展開的外地清盤程序。但最近在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夏利士法官提出一種新的方法,承認在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外地清盤程序。夏利士法官認為,就香港法院承認及協助外地清盤人而言,外地清盤程序在公司註冊成立地點進行這一點並不足夠,也非必要。

背景

利標品牌有限公司(「公司」)是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由於新型肺炎疫情持續,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業務面臨嚴峻困難,因此該公司董事會認為展開清盤程序符合該公司的利益,並向百慕達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授以有限度權力以協助該公司重組債務。然而,重組並不成功,百慕達法院於2021年11月5日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