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形势与产业政策的变化,融资租赁成为了争议高发领域,并且日益呈现出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金额大等特点。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在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位居第三,同比上升65.93%,争议标的金额则位居第二,仅次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在诸多争议之中,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始终是多年以来困扰我国融资租赁从业者、司法裁判者甚至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1]

本篇中,我们将结合过往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执业经验,从程序及实体两个角度,分别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前的存量项目中,出租人在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处分后可能面临的“困局”及“破局”进路。而在下篇中,我们将基于后《民法典》时代法律条文与配套制度的更迭,进一步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的变化作出解读与研判。

一、 “困局”: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处分,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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