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新《公司法》实施的第一天,即2024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其审结的首例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加速到期规则的案件。

在该案中,经债权人申请,西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涉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进而,西城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对案涉公司股东张某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判决其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西城法院案例简析[1]

(一)案情概要

李某系案涉公司的前员工。因该公司拖欠工资,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底前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70,000余元。随后,仲裁委据此出具了《调解书》。

因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李某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西城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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