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企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由该企业或其债权人(“”)提交破产申请,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对该企业发起破产法律程序。但是,长期以来,备受业内人士诟病的是,中国法院迟迟未对破产申请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颁布指导通知[1](“《2016年最高院通知》”),旨在简化和规范登记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最高院通知:优化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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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企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由该企业或其债权人(“”)提交破产申请,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对该企业发起破产法律程序。但是,长期以来,备受业内人士诟病的是,中国法院迟迟未对破产申请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颁布指导通知[1](“《2016年最高院通知》”),旨在简化和规范登记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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