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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Cheung Hing Chik also known as Charles H.C. Cheung, the debtor [2021] HKCA 981, the Court of Appeal clarified tha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bankruptcy order should be rescinded,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facts both before or after the bankruptcy order. To succeed, an applicant for rescission has to show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nvolving a material difference to what was before the court earlier, to justify the overturning of the bankruptcy order.

Background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1年5月14日簽訂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在試點計劃下,香港的清盤人可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香港的清盤程序;同樣地,內地的破產管理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的破產程序(「試點計劃」)。最近在Re 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td [2021] HKCFI 1842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考慮這項近期發展及試點計劃。

背景

简介

最近在Re Cheung Hing Chik also known as Charles H.C. Cheung, the debtor [2021] HKCA 981一案中,上诉法院澄清,在决定是否应撤销破产令时,法院既可考虑在破产令发出之前的事实,也可考虑在破产令发出之后的事实。要成功申请撤销破产令,申请人须证明涉及与先前法院席前证据有重大差异的特殊情况,作为推翻破产令的充分理据。

背景

本案是就一项于2020年8月3日发出的破产令(「该破产令」)提出的上诉。呈请人是一间公司,其银行帐户被破产人偷去或挪用了749,000美元。于2020年2月27日,呈请人就上述金额向破产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但不获还款。在2020年8月3日进行的呈请聆讯上,破产人口头上表示他能够偿还该债务,因为:

  1. 他可将其于张庆植会计师行有限公司的50% 权益出售,估计约值600万元;及
  2. 他可能会收到若干其他资金。

法官不信纳,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破产人能偿还债务,因此发出了该破产令。

引言

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原訟法庭拒絕對一家在香港上市的開曼公司進行清盤,因為原訟法庭認為,呈請人未能證明在作出清盤令後,債權人確實有可能獲得實際利益。

案情

SDFIII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呈請人」)以資不抵債為由,發出對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清盤的呈請。各方對該債務沒有爭議。

該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資產包括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所有權,該等附屬公司在中國內地擁有附屬公司,而該等附屬公司又擁有該公司的相關資產,並開展生產及其他業務。

對該公司無爭議的是,該公司已資不抵債。該公司要求押後該呈請,以推進該公司的債務重組。由於股份已暫停買賣,而該公司亦面臨潛在的退市問題,該公司認為重組是令集團業務重回正軌的唯一方法,長遠而言,對該公司的債權人是有利的。

因此,法院將裁定是否立即發出清盤令或批准延期。

爭議點

爭議點如下:-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which concerns the winding-up of a foreign company,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lied the long-developed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exercising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particular, the Court discussed how the holding of shares in a delisted company may impact on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Background

簡介

中國於 1986 年頒布《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屬全國性法律,但只適用於企業清盤, 並不涵蓋自然人破產。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 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頒布,並已於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當局在草擬該條例時,參考了多個 市場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香港及台灣。該 條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現代化破產制度,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能夠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

申請個人破產的準則 

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該條例適用於符合下列準則的自然人:

  1.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
  2. 連續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及
  3.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 

上述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如債務人符合以上準則但有未來可預期收 入,則可進行重整。債務人若已按照該條例展開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個人破產申 請,無需符合關於居住地及社會保險費的準則。 

简介

中国于 1986 年颁布《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属全国性法律,但只适用于企业清盘, 并不涵盖自然人破产。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颁布,并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当局在草拟该条例时,参考了多个 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香港及台湾。该 条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现代化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申请个人破产的准则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该条例适用于符合下列准则的自然人:

  1.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2. 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上述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债务人符合以上准则但有未来可预期收 入,则可进行重整。债务人若已按照该条例展开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个人破产申 请,无需符合关于居住地及社会保险费的准则。

简介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是一个重组公司债务的方法,让公司与其债权人或任何类别债权人订立安排 或达成妥协。在香港,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3 部规管有关安排及妥协。法院可 下令债权人就拟议订立的安排或妥协举行会议,并可在其后认许某安排或妥协,前提是在出席 该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中,占当中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同意该安排 或妥协。

在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 26 部列出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相关规定。最近在英国 Port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 [2021] EWHC 378 (Ch)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重申有关更改针对 第三方之权利及类别组合的原则。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