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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算,截止2022年年初,国内烂尾项目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随着2021年大型房地产公司接连“暴雷”,势必会产生更多的烂尾或接近烂尾的项目。对于商业逻辑自洽的单体项目破产重组,借助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分兵突围势必成为地方政府主导重整的最优路径。但是鉴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以及烂尾项目续建的特点,大部分重整投资人,尤其是财务投资类型的重整投资人更倾向于采用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项目重整,既能实现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安全。因此,如何在当前法律架构下保障固定收益重整投资人的利益是本文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一 重整投资人的收益模式对比

重整投资人参与烂尾项目的收益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固定收益模式、风险收益模式和固定加风险收益模式。不同的收益模式下重整投资人有不同的投资逻辑,也有不同的退出模式。我们从投入、收益、风险以及安全性角度对固定收益模式与风险收益模式进行了比较。

(一)固定收益模式

固定收益模式的特点是重整投资人投入重整资金,约定固定收益率,在最终财产变现所得中优先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项目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债权清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1]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大型或超大型企业集团的资产结构复杂、债务规模巨大、历史遗留问题众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如何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实现资产重组与债务清偿、持续运营与杠杆处置、重整效率与债权人保护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成为破产实务中的难点与痛点。随着2021年B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以下简称“B集团重整案”)和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重整案”)中信托计划的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计划作为新型破产重整模式引起业界关注。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设立信托计划的服务经验,简要介绍破产重整程序中信托计划定位与架构、信托机制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等相关实务难点问题,以供参考。

一. 破产重整程序中信托计划的概念和优势

Introduction

In the case of 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td (in liquidation) v HSBC Bank PLC [2021] EWCA Civ 535, which concerns a negligence claim for breach of Quincecare duty and dishonest assistance against the defendant bank,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CA”) unanimously found in favour of HSBC Bank plc (“HSBC”) and struck out both claims.

Background

簡介

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td (in liquidation) v HSBC Bank PLC [2021] EWCA Civ 535一案中,英國匯豐銀行(「匯豐」)被指違反Quincecare責任及提供不誠實的協助,因而被控疏忽。英國上訴法院(「上訴庭」)一致裁定匯豐勝訴,兩項申索均被駁回。

背景

於2009年倒閉清盤的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原告人」)在2003至2009年期間在匯豐持有多個帳戶(「涉案帳戶」)。原告人因被用作史上其中一個最大的龐茲騙局而欠債超過50億美元。原告人的清盤人(「清盤人」)向匯豐提出以下兩項申索:

简介

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td (in liquidation) v HSBC Bank PLC [2021] EWCA Civ 535一案中,英国汇丰银行(「汇丰」)被指违反Quincecare责任及提供不诚实的协助,因而被控疏忽。英国上诉法院(「上诉庭」)一致裁定汇丰胜诉,两项申索均被驳回。

背景

于2009年倒闭清盘的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原告人」)在2003至2009年期间在汇丰持有多个帐户(「涉案帐户」)。原告人因被用作史上其中一个最大的庞兹骗局而欠债超过50亿美元。原告人的清盘人(「清盘人」)向汇丰提出以下两项申索:

简介

最近在Nuoxi Capital Lt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3817一案中,香港法院裁定,尽管香港法院承认维持完好契据(「维好契据」)的提供者在内地所提出的清盘程序并向管理人提供各种协助,但境外债券持有人在维好契据下的权利仍应根据合约的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在香港裁决。

维持完好安排与释疑函件类似,都是内地企业支持其附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常用增强信贷方式。由于维好契据不构成担保,内地企业集团往往以此规避禁止为境外债务提供抵押的规定。

背景

簡介

最近在Nuoxi Capital Lt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3817一案中,香港法院裁定,儘管香港法院承認維持完好契據(「維好契據」)的提供者在內地所提出的清盤程序並向管理人提供各種協助,但境外債券持有人在維好契據下的權利仍應根據合約的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在香港裁決。

維持完好安排與釋疑函件類似,都是內地企業支持其附屬公司發行境外債券的常用增強信貸方式。由於維好契據不構成擔保,內地企業集團往往以此規避禁止為境外債務提供抵押的規定。

背景

簡介

最近在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1] HKCFA 14一案中,終審法院推翻了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上訴庭」)的裁決。與上訴庭及原訟法庭的裁決相反,終審法院裁定,於新昌開始清盤後出售其在合營協議項下剩餘權利及權益的交易是無效的。

背景

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該公司」)及Build King Construction Limited(「Build King」)於2013年11月訂立一份合營協議(「合營協議」),以成立及經營一間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合營公司於2016年6月獲得一項大型政府項目合約,其中該公司佔65% 權益,Build King佔餘下35% 權益。

該公司於2017/2018年度開始面臨財政困難。2018年8月27日,該公司被入稟清盤,導致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被凍結。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1] HKCFA 14,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overturned the decisions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CA”) below. The CFA found, contrary to the CA and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hat the disposition of Hsin Chong’s residua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a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winding up was void.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