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最近在Re Cheung Hing Chik also known as Charles H.C. Cheung, the debtor [2021] HKCA 981一案中,上诉法院澄清,在决定是否应撤销破产令时,法院既可考虑在破产令发出之前的事实,也可考虑在破产令发出之后的事实。要成功申请撤销破产令,申请人须证明涉及与先前法院席前证据有重大差异的特殊情况,作为推翻破产令的充分理据。
背景
本案是就一项于2020年8月3日发出的破产令(「该破产令」)提出的上诉。呈请人是一间公司,其银行帐户被破产人偷去或挪用了749,000美元。于2020年2月27日,呈请人就上述金额向破产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但不获还款。在2020年8月3日进行的呈请聆讯上,破产人口头上表示他能够偿还该债务,因为:
- 他可将其于张庆植会计师行有限公司的50% 权益出售,估计约值600万元;及
- 他可能会收到若干其他资金。
法官不信纳,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破产人能偿还债务,因此发出了该破产令。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引言
在Re China Huiyuan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原訟法庭拒絕對一家在香港上市的開曼公司進行清盤,因為原訟法庭認為,呈請人未能證明在作出清盤令後,債權人確實有可能獲得實際利益。
案情
SDFIII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呈請人」)以資不抵債為由,發出對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清盤的呈請。各方對該債務沒有爭議。
該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該公司的資產包括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的所有權,該等附屬公司在中國內地擁有附屬公司,而該等附屬公司又擁有該公司的相關資產,並開展生產及其他業務。
對該公司無爭議的是,該公司已資不抵債。該公司要求押後該呈請,以推進該公司的債務重組。由於股份已暫停買賣,而該公司亦面臨潛在的退市問題,該公司認為重組是令集團業務重回正軌的唯一方法,長遠而言,對該公司的債權人是有利的。
因此,法院將裁定是否立即發出清盤令或批准延期。
爭議點
爭議點如下:-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which concerns the winding-up of a foreign company,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lied the long-developed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exercising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particular, the Court discussed how the holding of shares in a delisted company may impact on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Background
簡介
中國於 1986 年頒布《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屬全國性法律,但只適用於企業清盤, 並不涵蓋自然人破產。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 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頒布,並已於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當局在草擬該條例時,參考了多個 市場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香港及台灣。該 條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現代化破產制度,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能夠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
申請個人破產的準則
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該條例適用於符合下列準則的自然人:
-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
- 連續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及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
上述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如債務人符合以上準則但有未來可預期收 入,則可進行重整。債務人若已按照該條例展開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個人破產申 請,無需符合關於居住地及社會保險費的準則。
简介
中国于 1986 年颁布《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属全国性法律,但只适用于企业清盘, 并不涵盖自然人破产。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颁布,并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当局在草拟该条例时,参考了多个 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香港及台湾。该 条例旨在建立完整的现代化破产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申请个人破产的准则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该条例适用于符合下列准则的自然人: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上述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债务人符合以上准则但有未来可预期收 入,则可进行重整。债务人若已按照该条例展开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亦可提交个人破产申 请,无需符合关于居住地及社会保险费的准则。
简介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是一个重组公司债务的方法,让公司与其债权人或任何类别债权人订立安排 或达成妥协。在香港,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3 部规管有关安排及妥协。法院可 下令债权人就拟议订立的安排或妥协举行会议,并可在其后认许某安排或妥协,前提是在出席 该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中,占当中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同意该安排 或妥协。
在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 26 部列出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相关规定。最近在英国 Port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 [2021] EWHC 378 (Ch)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重申有关更改针对 第三方之权利及类别组合的原则。
背景
Int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