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四十余年的高速增长,目前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高速增长阶段积累的债务风险近年来不断显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不断增加。现阶段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债务风险的重点领域实施系统性、高质量的债务重组是重要的着力点之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杜开始参与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重组工作;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金杜更是一直活跃在债务重组市场的一线,既承办和参与了包括海航集团、紫光集团、渤海钢铁、永泰能源、盐湖股份、雨润集团、包商银行、新华信托等在内的一大批大型企业债务重组案件,也承办了大量的“三无”、中小型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金杜债务重组部三十多年来一直专注债务重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债务重组实践经验。为对我国的债务重组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为金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债务重组市场,结合过往承办的债务重组具体案例,我们对债务重组市场进行2023年度回顾和观察分析,以期对相关法治建设、营商环境改善以及提高债务重组质量建言献策。
目录
一、2023年我国宏观债务形势整体观察
(一)2023年度宏观经济形势
(二)我国目前存在债务问题的重点领域
引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1]规定,管理人有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债权人在面对该类个别清偿撤销诉讼时,时常面临举证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困境。
我们近期代理某金融机构债权人处理一宗个别清偿纠纷诉讼二审程序。本文将尝试结合这一案件,提出我们对上述法律规定的思考,讨论债权人应对个别清偿撤销诉讼的“困境”与“突围”,并且为债权人提供缓释该类纠纷带来的潜在风险的思路。
一、债权人应对个别清偿撤销纠纷的困境
为充实破产企业偿债资产、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针对债务人破产前一定期间内特定行为的撤销权。本文关注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指向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或称“偏颇性清偿行为”。依照该条规定,撤销该类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