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的时候,原来一些质地不错的企业也会陷入困境。对于困境企业而言,通过破产重整焕发生机,也许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对于投资人而言,未来真正的赚钱机会,也将出现在更多、更复杂的破产重整项目中。今天,我想跟大家谈谈破产重整投资的趋势、挑战与未来。
一、重整投资的趋势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整投资已经展现出的四个变化趋势。
第一个趋势,是从被动投资到主动投资。
什么是被动投资?以往一些破产项目中的重整投资人,往往本身就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他们随着陷入危机的破产企业一起被困在了“水中”,不得不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寻求最后的“上岸”机会,比较典型的就是一些作为困境企业债权人的AMC公司。
什么是主动投资?这几年里,逐渐有一些“岸上的人”也瞄准了重整投资领域。“岸上的人”,是与困境企业没有关系的外部投资人,他们没有受到困境企业的牵连,而是将重整投资视作一个宝贵的商业机会,主动参与其中。这样的“岸上投资人”,既包括产业投资人,也包括财务投资人。
In our work with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supplying goods to the UK, we see a number of common issues arising regularly. In our previous articles, we explained what happens if a UK customer hi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nd the powers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In this last of five articles based on the five elements of the Wu Xing, we take the theme of Earth and explain the options to get paid by an insolvent customer, completing the business as usual cycle of supply and payment and thereby restoring balance to your business.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客户可能面临的破产程序类型。在“五行”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围绕“火”元素来说明破产执业者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拥有的重大权力:调查不当行为,并将资产收回统一偿还债权人。
火:破产执业者对债权人欺诈性交易的重大权力
破产执业者(不论是清算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的特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收回资产或资金,统一向债权人偿付。下列情形属于“先前的”或“可审查”的交易:
- 公司的资产或财产被低价出售;
-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给予某债权人优先权,使其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
- 公司订立了敲诈性信贷交易(交易条款有严重的敲诈性);
- 公司设立了无效浮动抵押,即为已发放的贷款或已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成本提供担保;
- 公司订立的交易具有欺诈债权人的明确目的,即:使公司的资产脱离破产执业者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不同类型的可审查交易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例如,低价出售必须发生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两年内。
In our work with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supplying goods to the UK, we see the same issues arising regularly. In Part 3, we examined the types of insolvency process a customer may be subject to. In this fourth of five articles based on the five elements of the Wu Xing, we take the theme of Fire and explain the significant powers that arise for th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on the entry into insolvency: to investigate propriety and recover assets to the central pool to pay creditors.
Fire: the great powers of th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regarding transactions defrauding creditors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阐释了英国客户遭遇财务困难时会发生的情况以及破产执业者的权力。在“五行”系列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以“土”元素为主题,探讨获得破产客户付款的方法,正常完成交易中的供货和付款从而恢复供应商的业务平衡。
土:如何确保供应商在客户破产的情况下避免损失并使自己处于最佳境地,以及如何在此种情况下获得付款
如果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合同中的任何其他保护条款——见本系列篇目一,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有如下选择。
1. 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提交债权证明,并提供销售合同、交付凭证和未付款账单等证据。除了提交债权证明,在破产管理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通常被禁止对公司提起诉讼。
2. 如果当前破产公司的董事订立低价交易以欺诈债权人(例如将资产置于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受到该交易侵害的人可向法院申请许可对交易提出异议。
3. 如果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作出任何关于公司对供应商有偿付能力的陈述,供应商依据该陈述继续与客户进行交易,而该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陈述不实,在这种情况下,该董事个人可能须为这一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又称欺诈侵权)。当然,这只有在董事拥有足够的个人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有用。
Earth: how to ensure your customer’s insolvency leaves a sweet not a sour taste in the mouth and get paid in the event of insolvency
Absent a 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 (or any other protective clause in a contract – see Part 1 in this series ), a creditor of an insolvent company has the following options.
在与向英国供货的国际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客户可能面临的破产程序类型。在“五行”系列第四篇文章中,我们围绕“火”元素来说明破产执业者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拥有的重大权力:调查不当行为,并将资产收回统一偿还债权人。
火:破产执业者对债权人欺诈性交易的重大权力
破产执业者(不论是清算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的特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收回资产或资金,统一向债权人偿付。下列情形属于“先前的”或“可审查”的交易:
1. 公司的资产或财产被低价出售;
2.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给予某债权人优先权,使其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
3. 公司订立了敲诈性信贷交易(交易条款有严重的敲诈性);
4. 公司设立了无效浮动抵押,即为已发放的贷款或已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成本提供担保;
5. 公司订立的交易具有欺诈债权人的明确目的,即:使公司的资产脱离破产执业者和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不同类型的可审查交易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例如,低价出售必须发生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的两年内。
In our work with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supplying goods to the UK, we see the same issues arising regularly. In Part 3, we examined the types of insolvency process a customer may be subject to. In this fourth of five articles based on the five elements of the Wu Xing, we take the theme of Fire and explain the significant powers that arise for the insolvency practitioner on the entry into insolvency: to investigate propriety and recover assets to the central pool to pay creditors.
1. 最实在的权利 清算优先权,或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是指“清算事件”发生时,投资人在清算财产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顺位的权利。通常,越晚进来的投资人清算优先的顺位越高,但在老投资人强势时也可能会约定新老投资人之间平等顺位,按投资金额比例甚至股权比例分优先金额。相比实际上基本用不上的分红优先权,清算优先权是更实用、也更可能给投资人创造实际价值的经济权利。
2. 好坏通吃 清算优先权可以在公司情况不佳(downside)时让投资人优先拿回一点补偿,也可以在公司获得好的收购机会(upside)时使得投资人获利更多。
3. 只是清算? 如果“清算事件”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清算(例如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的清算),那实际用途不大,关键是它还包括“视同清算事件”。“视同清算事件”的情形通常包括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合并、收购,以及出售、租赁、转让、以排他性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事件。考虑到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多半已经没有太多资产可分,发生并购事件才是清算优先权最大的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