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Introduction
引言
香港法院最近在Re Ando Credit Ltd [2020] HKCFI 2775一案中,首次批准一家香港公司任命临时清盘人[1],并明确旨在允许该临时清盘人向中国内地法院寻求内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
引言
香港法院最近在Re Ando Credit Ltd [2020] HKCFI 2775一案中,首次批准一家香港公司任命临时清盘人[1],并明确旨在允许该临时清盘人向中国内地法院寻求内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
近年市场竞争及经营环境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不少企业有可能面临营运及财务困难,导致债务违约的情况有上升的趋势。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利用破产清盘的程序接管债务人的资产并尽量实现回收最大化。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公布的统计数字,在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强制公司清盘案及破产案呈请的数字达到7,062宗。我们藉此介绍近期香港法院就破产清盘颁发的两个重要判决。
1. 仲裁协议的存在是否会影响破产清盘程序的开展?
香港上诉法院近期在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HKCA 873一案中,考虑了债权相关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管辖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用法院破产清盘程序的权利会否受限。由于很多的商业协议均载有仲裁条款,法院的判决对债权人的权利及可采取的救济手段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中,上诉人(证券公司客户,即债务人)与被上诉人(证券公司,即债权人)签订的客户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以仲裁解决。由于上诉人没有偿还保证金账户的欠款,债权人在香港法院申请上诉人破产。上诉人以双方已经约定仲裁为其中一个理由,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债权人发出的法定偿债书。
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
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
1、SX公司基本情况
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
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
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