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以某案例为切入点,揭示及探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因项目合同主体问题而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可能的风险防范措施。
1. 案例情况简述
项目投资人A公司(外国公司)与B政府签订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由A公司设立项目公司C以负责建设、运营某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并在对项目建设时间、技术要求、费用确认机制等关键条件做出约定的同时,明确“详细条款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随后,B政府作为甲方与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并投入运营后,由B政府承担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义务(最终用户向B政府付费),并且“当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项目公司”。
根据前述协议,A公司设立由其100%控股的项目公司C,由C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运营项目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C公司主要通过向当地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以完成项目建设并将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
China, Arbitration & ADR, Insolvency & Restructuring, Projects & Procurement, King & Wood Mallesons, Bankruptcy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