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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押 后清盘呈请以便公司能够进行债务重组时会考虑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须证明在重组后 能够向要求立即还款的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须证明它将会继续经营盈利的业务,或至少在中 期内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与勒泰商业有限公司 (「勒泰」)订立了一份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 1.5 亿港元。根据协议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由于勒泰 及该公司拖欠还款,工银亚洲入禀追讨泰勒超过 1.7 亿港元的债务(「该债务」),并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获判胜诉。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银亚洲就该债务对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后,该公司被提出清 盘呈请(「该呈请」)。该公司申请押后该呈请以便进行债务重组,而由于该公司的债务总额 接近 40 亿港元,工银亚洲请求法院立即颁下清盘令,因为其认为押后该呈请是徒劳无功的。 其他获发通知就该呈请出庭的债权人并没有出席聆讯。

簡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訟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押 後清盤呈請以便公司能夠進行債務重組時會考慮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須證明在重組後 能夠向要求立即還款的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須證明它將會繼續經營盈利的業務,或至少在中 期內能夠支付其到期債務。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與勒泰商業有限公司 (「勒泰」)訂立了一份融資協議,融資金額為 1.5 億港元。根據協議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須就此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由於勒泰 及該公司拖欠還款,工銀亞洲入稟追討泰勒超過 1.7 億港元的債務(「該債務」),並於 2020 年 5 月 19 日獲判勝訴。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銀亞洲就該債務對該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其後,該公司被提出清 盤呈請(「該呈請」)。該公司申請押後該呈請以便進行債務重組,而由於該公司的債務總額 接近 40 億港元,工銀亞洲請求法院立即頒下清盤令,因為其認為押後該呈請是徒勞無功的。 其他獲發通知就該呈請出庭的債權人並沒有出席聆訊。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僱員及僱主均須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作出強制性供款,違例的僱主即屬犯罪,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討強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討了公司在清盤開始後支付的尚欠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是否可獲 法院認可。 

背景

經營建築服務的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該公司」)正在進行清盤。2018 年 2 月起,該公司 偶然未能為其僱員作出強制性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對該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並在該公司沒有抗 辯下就四項申索取得勝訴,可討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強積金供款合共港幣 958 萬元。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均须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积金」)作出强制性供款,违例的雇主即属犯罪,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讨强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讨了公司在清盘开始后支付的尚欠强制性强积金供款,是否可获 法院认可。 

背景

经营建筑服务的新昌营造厂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进行清盘。2018 年 2 月起,该公司 偶然未能为其雇员作出强制性强积金供款。积金局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并在该公司没有抗 辩下就四项申索取得胜诉,可讨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强积金供款合共港币 958 万元。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the Court held that when the Hong Kong court recognises offshore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there would not be an automatic stay of proceedings in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