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例中的新设重组制度,大有可能受到一众审慎董事垂青 – 尤其鉴于许多公司正面对种种宏观经济状况及困难。且看康德明开曼群岛合伙人 Jonathon Milne、律师 Rowana-Kay Campbell 及香港合伙人林宛萱如何剖析其原因。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V 部将于今年修订,当中所订立的公司重组制度,可谓万众期待。
新制度将赋予董事一项新增法定权力,董事可藉此在相关公司陷入财政困难并有意向债权人提出还款方案时,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呈请以委任具适合资格的重组主任。
对于在责任上须要考虑债权人利益的董事而言,上述新增权力意义重大。
本文将参照最新典据,探讨董事有何责任须考虑债权人利益,以及该等责任会因何种情况而触发。
关于新制度下的其他生效变更,请见《新设重组主任制度概览》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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