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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下行叠加新冠疫情,众多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庭外债务重组因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自主性,不受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成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方式,而敏感债权因其涉众性成为庭外债务重组程序中的棘手问题。敏感债权往往与非法集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将从庭外重组中涉非(涉嫌非法集资)敏感债权处置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敏感债权处置方案中的重点法律问题,以及律师在涉非敏感债权处置中的作用。

一、敏感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敏感债权的概念

正如庭外重组一样,对于敏感债权,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结合过往庭外重组等债务风险处置案例,可以将敏感债权理解为:因涉及众多自然人债权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而需要在债务处置中特别考虑的债权,主要包括涉及个人的理财产品和民间集资。

(二)敏感债权的特征

敏感债权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债权人一般为自然人,且人数众多,具有涉众性特点。敏感债权一般涉及众多自然人债权人,这类群体抗风险能力一般较差,企业债务危机爆发后,如果无法及时清偿敏感债权,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简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澄清,如果受争议的呈请债务所涉及的协议载有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专属条款」),法院应如何处理清盘及破产呈请。

案情

上诉人于2017年与CP Global Inc(「该公司」)及答辩人订立了一份信贷及担保协议(「信贷协议」)。据此,上诉人向该公司提供定期贷款,答辩人就该公司结欠上诉人的所有款项提供个人担保。信贷协议载有专属条款,就该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赋予纽约法院专属司法管辖权。

于2020年,上诉人认为发生了信贷协议所指的违约事件,故要求答辩人支付信贷协议项下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答辩人未有按上诉人的要求还款,因此上诉人在香港针对答辩人展开破产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辩人在纽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求宣告并无发生信贷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答辩人反对在香港提出破产呈请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专属条款规定上诉人须首先在纽约法院就双方争议进行诉讼,然后才可在香港展开破产程序。

Introduction

In the latest judgment handed down by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clarified the approach to winding up and bankruptcy petitions where the agreement from which the disputed petition debt arose contains a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 (“EJC”).

Facts

簡介

最近在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澄清,如果受爭議的呈請債務所涉及的協議載有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專屬條款」),法院應如何處理清盤及破產呈請。

案情

上訴人於2017年與CP Global Inc(「公司」)及答辯人訂立了一份信貸及擔保協議(「信貸協議」)。據此,上訴人向該公司提供定期貸款,答辯人就該公司結欠上訴人的所有款項提供個人擔保。信貸協議載有專屬條款,就該協議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賦予紐約法院專屬司法管轄權。

於2020年,上訴人認為發生了信貸協議所指的違約事件,故要求答辯人支付信貸協議項下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答辯人未有按上訴人的要求還款,因此上訴人在香港針對答辯人展開破產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答辯人在紐約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求宣告並無發生信貸協議下的違約事件。

答辯人反對在香港提出破產呈請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專屬條款規定上訴人須首先在紐約法院就雙方爭議進行訴訟,然後才可在香港展開破產程序。

簡介

香港法院在香港將外國註冊公司清盤的法定司法管轄權,受到法院自設的限制所規限;該等限制被稱為法院行使上述司法管轄權之前所須符合的三大核心要求。

最近在Re Guoan International Ltd[2023] HKCU 939一案中,原訟法庭(「原訟庭」)需考慮是否將一間已被其註冊地點的法院清盤的外國註冊公司清盤。

案情

國安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債權人Road Shine Developments Limited(「呈請人」)於2022年12月2日向香港法庭提出呈請,請求發出將該公司清盤的附屬命令。該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於2022年2月28日被開曼群島大法院清盤,而袁子俊先生及Martin Trott先生於同日獲委任為其清盤人(「共同清盤人」)。反對呈請的債權人Chong Chin先生及Yao Sze Ling女士(統稱「反對債權人 」)基於兩個主要理由反對呈請:

Introduction

The statutory jurisdiction of Hong Kong Courts to wind up a foreign-incorporated company in Hong Kong is subject to self-imposed restraints that have been articulated as the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the court would exercise that jurisdi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Guoan International Ltd[2023] HKCU 939,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considered whether to wind up a foreign-incorporated company which has already been wound up by the court in its place of incorporation.

简介

香港法院在香港将外国注册公司清盘的法定司法管辖权,受到法院自设的限制所规限;该等限制被称为法院行使上述司法管辖权之前所须符合的三大核心要求。

最近在Re Guoan International Ltd[2023] HKCU 939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需考虑是否将一间已被其注册地点的法院清盘的外国注册公司清盘。

案情

国安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债权人Road Shine Developments Limited(「呈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香港法庭提出呈请,请求发出将该公司清盘的附属命令。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于2022年2月28日被开曼群岛大法院清盘,而袁子俊先生及Martin Trott先生于同日获委任为其清盘人(「共同清盘人」)。反对呈请的债权人Chong Chin先生及Yao Sze Ling女士(统称「反对债权人 」)基于两个主要理由反对呈请:

Introduction

When a company encounters financial difficulty, one of the ways to restructure its debts is by entering into a scheme of arrangement with its creditors. Under section 673 of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the Court may sanction a scheme of arrangement. The sanctioned scheme will be binding on the company and the creditors or class of creditors with whom the arrangement is proposed to be entered into.

簡介

一間公司陷入財政困難時,其中一個重組債務的方法是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償還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73條,法院有權認許債務償還安排。經法院認許的債務償還安排將對公司及擬訂立該安排的債權人或類別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最近在Re Hong Kong Airlines Limited(香港航空有限公司) [2022] HKCFI 3792一案中,法院需考慮是否認許香港一間大型航空公司提出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案情

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一間提供客貨空運以及其他航空相關服務的香港公司。由於新冠病毒疫情對航空業界造成嚴重打擊,該公司的現金流周轉不靈,合共欠債約490億港元。除非該公司能將現時債務重組,否則很可能清盤。

简介

一间公司陷入财政困难时,其中一个重组债务的方法是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偿还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条,法院有权认许债务偿还安排。经法院认许的债务偿还安排将对公司及拟订立该安排的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最近在Re Hong Kong Airlines Limited(香港航空有限公司) [2022] HKCFI 3792一案中,法院需考虑是否认许香港一间大型航空公司提出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案情

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间提供客货空运以及其他航空相关服务的香港公司。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对航空业界造成严重打击,该公司的现金流周转不灵,合共欠债约490亿港元。除非该公司能将现时债务重组,否则很可能清盘。